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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工伤治疗中发现其他伤病,怎样申请追加伤病?区分后来发现的损伤与原工伤引起的新疾病,从向主治医生确认到向公团申请逐步说明

本博客介绍韩国工伤保险(산재보험)制度,面向在韩国工作的劳动者。文中的法律条文、金额与程序均以韩国为准。

在韩国,工伤获批并开始治疗后,有时检查还会发现起初不知道的损伤。也可能因为先治疗伤得重的部位,直到后来才说起其他地方的疼痛。原以为工伤手续已经办完,又多了一个诊断,难免担心这部分治疗是不是要自己承担。

如果后来发现了原工作相关灾害已经造成的损伤或疾病,或者该灾害造成的损伤、疾病引发了新的疾病,且需要治疗,可以申请追加伤病(추가상병)的疗养给付(요양급여)。 这是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49条规定的两种情况。不过,有了新的诊断名称,不代表就会获批。还要确认与原工伤的关联,以及新伤病是否需要治疗。

可以按下面的顺序准备。

  1. 1
    向主治医生说明新症状说明从什么时候开始、哪里不舒服,并在诊疗时确认可能与原事故或治疗有什么关联
  2. 2
    准备记录和医学意见整理最初受伤时的记录、支持新诊断的检查结果,以及需要进一步治疗的理由
  3. 3
    向公团申请追加伤病按公团说明准备申请表和医生意见,并向医院工伤负责人确认是否可以协助提交
  4. 4
    确认受理和决定内容查看有无补充材料要求,决定作出后确认获批伤病和疗养范围
Contents 目录 06 SECTIONS
  1. 01 追加伤病分为两种情况
  2. 02 去医院前,除了病名还要整理病程
  3. 03 申请要准备什么,交到哪里
  4. 04 与延长疗养期间、再疗养有什么不同
  5. 05 等待结果时,要确认什么
  6. 06 下次就诊时,可以问这一个问题

追加伤病分为两种情况

这里的伤病,是损伤和疾病的合称。这项制度并不只适用于另一个身体部位疼痛的情况。

同一次事故造成,但后来才发现

例如,在工作中跌倒后,正在治疗一个部位,后来检查又发现同一次事故中另一个部位也受了伤。这里不是介绍已获批的案例,而是用一个假设情形解释法律规定的第一种类型。

比诊断日期较晚更重要的是,这项损伤是否由原来的灾害造成。把最初就诊医院的记录和后来的检查结果按时间顺序放在一起,有助于说明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了哪些症状。

原工伤伤病导致了新的疾病

即使不是最初事故发生时就存在的疾病,只要工作相关灾害造成的损伤或疾病引发了新的疾病,也可以考虑第二种类型。

这时,两者之间的医学联系很重要。不能只因为另一种病是在工伤治疗期间确诊的,就把它纳入同一工伤。应根据诊疗中确认的事实,请主治医生就关联性和治疗必要性提供意见。

去医院前,除了病名还要整理病程

如果在诊室里只说“请帮我加一个追加伤病”,可能会漏掉判断所需的信息。提前简单记下以下内容,说明时会更清楚。

  • 原来的灾害在何时、以怎样的方式发生
  • 目前哪些伤病已经获批工伤
  • 新症状最初出现的时间和后来的变化
  • 最初就诊的医院、新诊断所在的医院,以及检查日期
  • 事故前是否治疗过同一部位
  • 原事故之后是否另外受过伤

这不是所有申请都要附上的法定材料清单,而是就诊时避免遗漏信息的准备笔记。记不准的日期可以注明是估计,不宜只挑看起来有利于获批的内容记录。

可以问主治医生:“这次诊断是否与原事故或已获批伤病有关?”“哪些检查或病程支持这个判断?”“接下来需要什么治疗?”这不是请医生写出自己想要的结论,而是请医生从医学角度说明目前的状态。

申请要准备什么,交到哪里

官方追加伤病说明介绍的程序,是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医生意见,提交给勤劳福祉公团(劳动福利公团)。实际使用的最新表格和提交地点,可以向医院工伤负责人或公团确认。

按作用区分材料,就不会那么复杂。

申请内容
在公团指定的表格中,填写申请追加的伤病和申请人信息
医生意见
说明伤病诊断、发生原因、与原灾害的关联以及治疗必要性
相关记录
初诊记录、之后的病历、影像和检查结果等,用于支持医学意见和病程说明。所需范围因案件而异

如果最初治疗的医院和目前的医院不同,可以先问现在的主治医生或工伤负责人,需要带哪些既往记录。与其一开始就把所有医院的全部记录都开出来,不如先确认所需期间和检查种类。材料去哪儿开、如何准备,另见工伤材料去哪儿办?按医院、公司、公团分好类。但那篇文章所说的首次申请材料,不能当作本次追加伤病的同一套材料。

除了直接向公团申请,官方说明也列出了通过雇用·工伤保险综合服务(고용·산재보험 토탈서비스,Total服务)在线申请的途径。如果委托医院提交,除了交出材料,也可以明确由谁确认受理情况、谁跟进后续补充材料的通知。

公团收到申请后,会确认诊断日期、发病原因和疗养必要性等,再决定是否支付。即使主治医生认为存在关联,也不是仅凭这份意见就确定获批;还可能需要补充用于核实的资料。

与延长疗养期间、再疗养有什么不同

三个程序都与治疗有关,但解决的问题不同。

追加伤病
针对与原灾害有关的其他损伤或疾病,另外申请疗养给付
延长疗养期间
目前正在疗养的伤病还需要继续治疗,因此申请延续治疗期间
再疗养
治愈后原工作相关伤病复发或恶化,判断是否需要再次接受积极治疗

如果是已经获批部位的治疗时间不够,问题可能在于延长疗养期间(요양기간 연장),而不是增加一个病名。需要延长时,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提交诊疗计划,由公团审查。可以参看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47条的疗养延期说明

因此,不要把提交追加伤病申请,理解为原疗养期间也会自动延长。 如果原批准期间快结束了,除了追加伤病的受理情况,也应向医院确认诊疗计划办理到哪一步。

再疗养(재요양)则是根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51条,审查治愈后原伤病是否复发、恶化,以及是否需要积极治疗。这里的“治愈”,既包括完全治好,也包括继续治疗已难以期待效果、症状固定的状态,并不等同于日常所说的“一点都不疼了”。

如果疗养已经结束
本文主要说明疗养期间发现新伤病的情况。如果已结束疗养,应先区分是新发现的另一个伤病,还是原伤病复发、恶化。不宜只因已经结案就断定可以或不可以,也不宜自行从三个程序中选一个。可以带上疗养结束的经过和当前诊断,向医院、公团确认适用程序。

等待结果时,要确认什么

申请受理与治疗费获准支付,需要分开看。《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40条的疗养给付,按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付。提交了追加伤病申请,并不意味着与该诊断有关的所有检查费、治疗费都会立刻由公团承担。

准备接受检查或治疗时,可以向医院确认当前费用按什么方式处理;如果已经自己付过钱,也可以问决定作出后需要用哪些资料核对。收据和费用明细可以先保管好。费用范围另见韩国工伤治疗费,公团出到哪一步,哪些还得自己掏

如果收到不予认定决定,先看决定书写的理由。争议在诊断本身,还是与原灾害的关联,所需补充的材料也会不同。考虑不服程序时,可以把决定书和收到通知的日期一起记好,并在工伤被拒了怎么办?先看清三种救济方式和90天期限中确认各途径的期限。如果医学关联存在争议,也可以请处理工伤业务的劳务士(노무사)或律师审阅资料。

下次就诊时,可以问这一个问题

追加伤病并不是在诊断书上多写一个病名就结束了,而是说明新确认的伤病与原工伤怎样相连,以及为什么需要治疗。

下次就诊时,可以问:“这次新诊断出的伤病,与原来的事故或正在治疗的伤病有关吗?”同时提供最初受伤时的记录和症状变化过程,能让讨论更具体。之后可以再和医院工伤负责人一起着手确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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