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收费窗口,常有来打印诊疗费明细的患者小心翼翼地问我:”和公司说好私了了,这个金额合适吗?”决定不走工伤、和公司私下和解的人,或者正在往这个方向谈的人,最后卡住的问题往往就是两个:多少钱才算合适?签了字,是不是就真的结束了?
先说答案:私了和解金没有法定定价,协议范围会左右您以后的民事权利。普通协议里即使写着放弃申请工伤,也不等于对公团的请求权自动消失;但是同一性质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放弃了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者做了法院和解时,工伤给付和损害赔偿的结果都可能改变。若要先看两种处理方式的基本区别,请读走工伤还是私了?在韩国你会失去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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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金没有’定价’
韩国的工伤保险给付,法律定好了计算公式:不能上班的期间按平均工资的70%发休业给付,留下伤残就按等级发年金或一次金,都是这样。而私了的和解金,在法律的任何角落都找不到标准,它只是一份私下合同上的数字,全看双方怎么谈。实际上,公司最先开出的数字,多半就是”到目前为止的医疗费,再加一点抚慰金”的水平。
这里要先点破一件事:伤的’价钱’,要到治疗结束才知道。已经花掉的医疗费是确定的数字,但治疗还要拖多久、还要歇多久、会不会留下伤残,都还是没定下来的数字。判断和解金合不合适,说到底就是看这些”还没定下来的部分”有没有被算进去。
当然,如果只是通院一两天就能好的小伤,本来就不属于工伤疗养给付的对象(3天以内的疗养不予支给),由公司承担治疗费反而是自然的处理方式。这条界线在上面介绍的对比文章里讲过了。下面要谈的,是超过这条线的伤,也就是需要歇上好几天的伤怎么谈私了。
尺子只有一把:走工伤本来能拿到的东西
衡量和解金时,最起码的比较线,就是走工伤时法律支付的这张清单。
- 疗养给付
- 对已获认可的工伤伤病,公团按工伤保险认可的范围和费用标准承担治疗费。健康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也可能获工伤保险认可;不符合工伤保险标准的费用可能仍须自付
- 休业给付
- 不能上班的期间,按平均工资的70%支付。治疗拖得越久,能领的期间也相应变长
- 伤残给付
- 治疗结束后留下伤残的,按等级支付年金或一次金
- 再疗养
- 治疗结束后伤情恶化的,法律留有重新申请疗养的通道
拿着这张清单去对照公司开出的数字,判断就清晰了。如果对方的金额只覆盖”已经花掉的医疗费”,那这份协议等于把今后的治疗、休业、伤残、复发这些风险全部转到您自己身上。尤其是多少有点可能留下伤残的伤,更没有理由急着签字。伤残给付往往是这张清单里金额最大的一项,而会不会留下伤残,要到治疗结束才见分晓。
协议里的这一句,要特别留神
私了协议里几乎必有这么一句:“今后就本件不再提出任何民事、刑事异议。”这不是可以随手略过的套话。韩国大法院认为,权利放弃或不起诉协议可以覆盖签约时已经知道或能够预见的损失;当时难以预见的后发损失,则可能根据双方意思的合理解释被排除。判断时会一并查看当时的诊断、预计疗程、金额计算依据和协议文字。
先把结构理清楚。向公司主张的民事损害赔偿,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结清。工伤保险给付则是向勤劳福祉公团请求的法定权利,法律禁止转让、扣押或用作担保(《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88条)。所以,普通私下协议只写一句“不申请工伤”,并不能阻止公团受理和审查。不过,和解金实际上结清了哪类损失、是否包含《勤劳基准法》上的灾害补偿,会影响给付调整。大法院也曾因协议款明确排除了遗属补偿和丧葬费对应的损失,而认定相关保险给付请求权仍然存在。
如果对方让您做的不是普通私下协议,而是诉前和解或诉讼中和解,不要直接签字。记入法院笔录的和解具有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至少会强力确定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关系(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20条),不能按一般私了协议的思路看待。
已经拿到的和解金,会这样结算
那么,拿了和解金之后再申请工伤,是不是能两头拿?法律对此有明确的答案。
受给权人因同一事由,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获得相当于本法保险给付的金钱物品时,
公团在按总统令规定的方法换算的金额限度内,不支付本法规定的保险给付。《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80条第3款(산업재해보상보험법 제80조 제3항)
翻译成大白话:先拿到的钱里,补偿同一性质损失的部分,公团可以在换算金额限度内不再支付。反过来,保险给付先支付时,雇主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能在相应范围内减少(第80条第2款)。大法院把这里的“同一事由”解释为两项支付补偿同一性质、彼此补充的损失,而不只是来自同一次事故。
实务上容易起争议的,是款项的实际性质。医疗费可能对应疗养给付,不能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可能对应休业给付。工伤保险并不补偿精神损害本身,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是同一项目;但协议里只写“慰问金”,并不会让它自动排除在调整之外。要同时保留分项计算表和转账记录。
如果双方都已付款,也不能一概理解成“公司给的钱不动,只从公团给付中扣掉”。根据支付顺序和申报内容,可能出现公团部分不支付、雇主赔偿责任减少,或依第84条追缴错误支付的保险给付等结果。不要隐瞒已经收款和签约的事实,应当在申请时准确告知公团。
涉及第三人时,和解顺序更重要
交通事故等由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行为引起的工伤,适用《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87条。公团先支付给付时,会在该范围内代位行使劳动者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者先获得同一损失的赔偿时,公团在相应范围内不支付保险给付。
民事损害赔偿是另一套计算
工伤保险只要符合因工受伤和各项给付条件,即使雇主没有过失也可支付。向公司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则需要安全照顾义务违反、不法行为等另外的责任依据,并判断过失和因果关系。与工伤给付同一性质的财产损失不能重复填补,但精神损害或法定给付未填补的损失,也不当然全部消失。
时效也不能混在一起算。《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2条对保险给付原则上规定3年,伤残给付、遗属给付、丧葬费等为5年,各项目的起算点可能不同。不法行为损害赔偿依韩国《民法》第766条,原则上自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自不法行为之日起10年。以合同责任主张时,适用条文和起算点还可能不同,不能拿“事故后三年”一把尺子计算所有权利。
签字前的确认清单
把上面的内容压缩成签字前能快速过一遍的清单,就是这几条。
- 已向主治医生了解治疗大概何时结束、是否可能留下伤残
- 确认过和解金里有没有算进今后的部分(后续治疗、休业、伤残、复发)
- 确认签约对象是公司,还是第三人、保险公司
- 款项的实际目的和计算依据(医疗费、误工损失、抚慰金)已分项写明
- 确认工伤给付、全部民事请求和无法预见的后发损失究竟结清到哪里
- 确认是普通私下协议,还是法院的诉前和解、诉讼中和解
- 分别在日历上核对各项工伤给付和民事损害赔偿的时效
我在医院收费窗口的工作,到为您开具私了要用的诊疗费明细和诊断书为止,”这个金额合不合适”这个问题,我是答不了的。因为那笔账里要算进今后的治疗前景、伤残前景,还有已经拿到的钱的性质。如果金额不小,或者担心留下伤残,签字之前请劳务士(노무사)等专业人士看一遍协议、对一遍账,这笔花费比签错字之后再去争讼的代价小得多。
常见问题
已经在协议上签了字,治疗却越拖越长,还能申请工伤吗?
申请工伤之后,要把拿到的和解金退回去吗?
公司要求在协议里写上'不申请工伤',怎么办?
私了的和解金,多少算合适?
最后想说的话
私了协议是一份“越急越吃亏”的文件。伤的最终情况往往要到治疗结束才知道,签字以后,协议文字和当时的资料会成为判断起点。不想和公司闹僵的心情很自然,但不要因此把尚未确定的损失或对第三人的权利也一起让出去。落笔之前,至少把这篇文章的清单过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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