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劳动者已经获得工伤认定,正在领取治疗费和休业给付,却仍觉得实际损失没有得到完全填补。例如留下伤残,无法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大于保险给付,或者公司明知作业危险仍要求继续工作。这时经常搜索的就是“韩国工伤民事诉讼”。
首先要区分两种诉讼。针对公团不予认定处分提起的行政诉讼,与要求公司或事故责任人赔偿的民事诉讼,被告和需要证明的内容都不同。本文不讨论推翻工伤不予认定处分,而是说明已经领取工伤保险给付的劳动者,如何向公司请求剩余损失。
- 对方是勤劳福祉公团(劳动福利公团)
- 争议对象是公团的保险给付处分
- 争点是业务上灾害认定与处分是否合法
- 另行确认撤销诉讼的起诉期限
- 对方是负有责任的业主或第三人
- 请求工伤保险未填补的损失
- 争点是对方责任、损害金额和因果关系
- 另行确认请求权依据与诉讼时效
Contents 目录 07 SECTIONS
获得工伤认定,不等于公司责任也已被认定
工伤保险是保护因工作受伤或患病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它不是必须先分清劳动者和公司各有多少过错,才支付保险给付的制度。相反,如果向公司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必须另外说明公司的故意、过失或违反保护义务等公司应当承担损失的法律依据。
韩国“找法易”生活法律信息的民事损害赔偿说明也指出,可以向对业务上灾害负有责任的业主或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韩国民法》第750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实施违法行为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负有赔偿责任。
根据案件情况,除了侵权行为外,违反保护劳动者生命、身体与健康的约定义务,也可能成为请求依据。韩国大法院在派遣劳动者受用工公司指挥、命令工作的案件中认为,用工公司负有保护义务或安全照顾义务,并可能对违反该义务造成的损害负责。不过,大法院2011다60247判决处理的是派遣劳动关系,不能不看实际合同与作业指挥关系,就把结论直接套到所有雇佣形态。
审查民事责任时,不应只拿出“已经认定工伤”这个结果。需要用资料说明事故发生时公司知道什么危险、采取了什么措施,以及措施不足与事故之间如何连接。
- 事故前的作业指示书、聊天记录和工作日志
- 显示危险设备、通道和防护用品状态的照片与视频
- 安全教育记录、作业计划书和危险性评价资料
- 目击同事的事实确认及最初向公司报告事故的记录
- 初诊记录、手术记录、影像资料和伤残相关医学资料
- 工资明细、劳动合同和事故前后的收入资料
- 公团决定通知书及保险给付分项目支付明细
- 公司或保险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与金额计算表
资料能否实际取得、是否能以法院可以采纳的形式提交,会因案件而异。缺少公司资料时,不要用猜测补事实。先整理自己所持资料的日期和来源,再在咨询时确认可以追加取得哪些资料。
民事诉讼中的损害包括什么?
民事损害赔偿不是申请工伤保险给付表上没有的一项额外补贴。需要分别计算如果没有事故就不会支出的费用、本来可以取得但失去的收入和精神损害,并一并反映公司责任、劳动者过失和已经领取的保险给付。
- 积极损害
- 工伤疗养未填补的治疗费、今后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用和护理费等可能成为争点
- 消极损害
- 治疗期间的收入损失、伤残造成的未来收入减少和退休金损失等可能成为争点
- 精神损害
- 可以另外审查因业务上灾害遭受精神痛苦的精神损害赔偿
列入这些项目,不代表法院一定全部认可。治疗必要性、劳动能力丧失率、收入资料,以及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要分别确认。即使伤残等级相同,职业、收入、年龄和公司责任程度不同,民事损害金额也可能不同。
特别是在治疗尚未结束时,今后治疗和伤残往往还没有确定。反过来,如果只等待损害完全确定,也可能发生时效问题。不要把“治疗结束后再计算”和“到那时为止什么都不做”理解成同一件事。
工伤保险给付要在法律性质相同的损害中调整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80条规定了工伤保险给付和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领取人因同一事由获得保险给付时,业主在该金额范围内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反过来,如果劳动者先取得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金钱,公团可以在重叠范围内不再支付保险给付。
这里的“同一事由”不是把同一事故收到的所有钱合在一起全部扣掉。治疗费与疗养给付、不能工作造成的收入损失与休业给付或伤残给付等,要按照法律性质相同的损害项目相互对应。工伤保险没有直接补偿精神损害的给付,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和其他项目分开审查。
最近的判决还明确了扣除顺序。韩国大法院2025年6月26日宣告的2023다297141判决处理业主侵权行为与劳动者过失并存的案件。法院认为,应先从与保险给付性质相同的全部损害中扣除保险给付,再对剩余金额进行过失相抵。
如果还领取过公司的私了和解金或公司保险金,也不能只看款项名称判断是否重复。即使协议写的是“抚慰金”,实际用于填补哪一种损害仍可能成为争点。签字前,可以确认能否把金额分成治疗费、停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项目。已经签字的,应同时保管协议原件、转账记录和金额计算表。
时效要按与工伤申请不同的时间表确认
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据《韩国民法》第766条,需要确认两个期间,从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起3年,以及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不过,“知道损害及加害人之日”不一定总是事故日。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判断何时现实、具体地知道损害发生、违法加害行为和因果关系。
还要注意,民事请求采用何种法律依据,可能影响适用的时效规定。前面提到的大法院2011다60247判决认为,以违反约定保护义务为依据提出的违约损害赔偿,不适用侵权行为的3年规定。但这并不表示所有工伤民事诉讼都会自动获得更长期间。
向公团申请工伤保险给付,与向公司提出民事损害赔偿,是不同的权利。不要因为已经提交工伤申请,就以为民事请求的时效也在同时得到管理。请把事故日、工伤申请日、认定日、伤残诊断日和和解日写在一张时间表上,再分别审查每一种请求权从哪一天开始计算时效。
咨询前,把公司责任、损害和已收款项分成三组
民事诉讼与医院接收工伤申请书、出具病历属于不同领域。医院工伤负责人可以协助医疗资料和公团申请,但不能代替律师判断公司责任的法律依据、和解协议的效力或诉讼金额。
与律师咨询时,不要只是无分类地带去大量文件。按下面三组整理,更容易快速看清案件争点。
- 1整理公司责任资料按日期整理作业指示、危险状态、安全措施、目击者和事故报告记录
- 2整理损害资料把诊疗与伤残资料、事故前后工资、停工或离职期间连成一条时间线
- 3整理已收款项制作表格,列出疗养、休业、伤残给付以及公司和解金、保险金的名目、金额和支付日期
- 4写下问题询问应向谁、依据什么请求,时效从何时起算,以及哪些同类项目需要扣除
第一次咨询只问“能拿到多少钱”,通常很难得到准确答案。应先确认哪些资料可以说明公司责任、哪些损害项目尚未确定,以及已领取的保险给付与哪些损害重叠。完成这些确认后,才能比较诉讼的实际利益与成本。
常见问题
获得工伤认定,是不是公司的过错也已经被认定?
我在工作时也有失误,就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吗?
公司愿意支付和解金,可以先收钱再考虑诉讼吗?
现在先确认的不是能不能起诉,而是资料的结构
已经领取工伤保险,不表示民事权利当然消失。反过来,获得工伤认定,也不表示公司的责任与追加赔偿金额已经确定。应把公司责任、实际损害和已经收到的钱放在不同栏目中审查。
先按项目下载公团的保险给付明细,并按日期整理公司在事故前的作业指示、安全措施资料、治疗资料和收入损失资料。如有和解协议,不要漏掉原件。根据这些资料审查请求依据、时效和同类项目的扣除,才能更具体地判断民事诉讼是否有实际利益。
评论 0
所有评论经站长审核后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