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上灾害指因业务原因给劳动者造成的负伤、疾病、伤残或死亡,大体分为工伤事故、职业性疾病和上下班灾害三类。 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5条、第37条
“要被认定为工伤,得是‘业务上灾害’才行”,这句话到处都能听到,可这个“业务上灾害”到底从哪儿到哪儿,界线总让人觉得模糊。干活时受伤还容易理解,那出差路上的事故呢?因工作产生的疾病呢?上下班路上的车祸呢?事情真落到自己头上,最先卡住的就是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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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业务上灾害”?
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5条第1项把业务上灾害定义为“因业务上的原因造成的劳动者的负伤、疾病、伤残或死亡”。短短一句话,拆开看是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受到了负伤、疾病、伤残、死亡这样的损害,二是这个损害是“因业务上的原因”发生的。
而判断”是不是因为工作”的具体标尺,定在同一部法律的第37条。这一条把工伤大体分成三类,并列出每一类里哪些情况会被认定。
- 法律定义
- 因业务上的原因造成的负伤·疾病·伤残·死亡(该法第5条第1项)
- 认定标准
- 工伤事故·职业性疾病·上下班灾害(该法第37条)
- 共同的钥匙
- 工作与灾害之间的”相当因果关系”
工伤的三大类型
先把第37条第1款定的三类一眼看全。
- ① 工伤事故
- 执行工作或从事工作附随行为时发生的事故
- ② 职业性疾病
- 有害因素、工伤、工作精神压力等造成的疾病
- ③ 上下班灾害
- 在雇主支配管理下,或按通常路线和方式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事故的发生时间通常比较明确,疾病则常在因素累积后出现,但这并不是法律上的分类标准。短时间接触后发生的急性中毒属于疾病,工伤事故造成的后续疾病也属于职业性疾病。最终要看的是,灾害由什么原因、经过怎样的过程发生。
① 工伤事故:执行工作或附随行为时发生的事故
这是最熟悉的类型。除了作业中被机器弄伤、摔倒骨折,准备或收尾工作以及从事业务所需的附随行为时发生的事故,也可能包括在内。法律第37条第1款第1项和施行令第27条至第33条,对可能获得认定的具体经过作了分类规定。
- 做劳动合同上的工作或附随行为时发生的事故
- 因雇主提供的设施、设备的缺陷或管理不善发生的事故
- 按雇主指示在单位外工作(出差)中发生的事故
- 雇主主办或指示的活动(或其准备)中发生的事故
- 休息时间内、可视为处于雇主支配管理之下的行为中发生的事故
- 与工伤或职业病疗养有关的医疗事故或就医途中事故
- 因所负责工作的性质遭受第三人加害的事故
关键不只是事故地点是否在公司,而是事故发生时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或工作所需的附随行为。如厕等生理需要行为、准备和收尾工作,以及因单位内突发事故而进行紧急避险或救助的行为,也都写进了施行令。活动事故则要确认参加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是否有雇主指示或事先批准,或是否属于通常会获得认可的活动。
② 职业性疾病:以工作为原因得的病
长期搬运重物引起的腰肩疾病、接触有害物质所致职业病、与过劳有关的脑心血管疾病,都属于以工作为原因发生的疾病。法律不仅包括接触有害、危险因素造成的疾病,还包括工伤引发的后续疾病、职场欺凌或顾客辱骂等工作精神压力造成的疾病,以及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法律第37条第1款第2项)。
职业性疾病的具体认定标准规定在施行令第34条及附表3中。附表3按多个类别设置标准,代表性的疾病如下:
- 脑血管·心脏疾病
- 过劳、工作环境急剧变化等引发的脑出血、心肌梗塞等
- 肌肉骨骼疾病
- 反复动作、搬运重物等造成的腰、肩、膝疾病等
- 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癌症
- 粉尘、石棉、致癌物质等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 神经精神疾病
- 职场欺凌、顾客辱骂等精神压力引起的疾病等
其中,职场欺凌或顾客辱骂等造成的精神压力疾病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类型。仅凭适应障碍、抑郁症等诊断名称并不会立即获得认定,但如果具体工作压力与发病或恶化之间的关联得到确认,就可能属于工伤。
我在医院收费处负责把工伤材料寄给公团,事故案件和疾病案件,光是材料的厚度就不一样。事故的经过相对清楚,而疾病要用病历和检查资料一点点展示它和工作的连接线。
③ 上下班灾害:往返路上出的事
往返家和工作地点的路上出的事故,也可能算工伤。不过这个类型历史比较短:以前只认公司通勤车之类的事故,2016年韩国宪法裁判所作出违宪性质的决定后法律修改,2018年1月1日起,乘公共交通、自驾、步行等”通常的路线和方式”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也开始被认定为工伤(该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
- 通常的路线
- 平时走的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 通常的方式
- 公共交通、自驾、步行、自行车等一般的移动方式
- 施行时间
- 2018年1月1日起
不过,如果无关上下班目的而偏离路线(绕路)或中断移动,那么在绕路、中断期间以及之后移动中的事故,原则上不算上下班灾害。去别处见朋友就是典型例子。但这里有例外:法律第37条第3款和施行令第35条规定,因法定生活必需行为而绕路或中断时,该行为期间和之后移动中的事故也可以认定为上下班灾害。
- 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行为
- 在学校或职业教育训练机构接受职业能力开发、提升所需的教育训练
- 行使选举权或国民投票权
- 接送实际照护的儿童或残疾人往返保育机构、教育机构
- 在医疗机构或保健所为治疗或预防接受诊疗
- 照护在医疗机构等疗养且需要照护的家人
- 其他与上述行为相当、由雇佣劳动部长官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的行为
例如,下班路上到超市购买生活必需品时受伤,就可能适用这一例外。不过,并不是只要称为“去超市”就自动认可,还要核对实际购买目的、路线和时间等具体情况。
贯穿三类的钥匙:”相当因果关系”
三类都看下来,您应该注意到一个词反复出现:相当因果关系。第37条第1款列完三类后特别注明:“业务与灾害之间没有相当因果关系的,不在此限。”
相当因果关系不只是指灾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前后,
而是综合具体事实和资料后,能够在法律上认定
工作是造成该灾害原因的关系。
即使形式上符合某一种类型,如果工作与灾害之间不存在这种关系,也很难认定为工伤。尤其在疾病案件中,原则上由主张工伤的一方证明因果关系;但并不要求在医学和自然科学上达到绝对完美的证明。判例认为,可以综合入职时的健康状况、工作内容与期间、发病经过等情况推断因果关系,而且不是以平均人为标准,而是以该名劳动者本人的健康和身体条件为标准判断。
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反过来哪些情况不认定呢。该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的故意、自残行为或犯罪行为,或以此为原因发生的负伤、疾病、伤残、死亡,原则上不算业务上灾害。
常见问题
聚餐时受伤,算工伤吗?
午休时间受伤也能认定吗?
上下班路上顺路去超市,受伤就不算了吗?
执行工作时违反交通法规,就一定不算工伤吗?
先整理自己遭遇的原因和经过
业务上灾害分为工伤事故、职业性疾病和上下班灾害三类。不能只按发生速度或事故地点区分,而要先按原因和经过归类,再依次确认各类型的具体条件及相当因果关系。把这个框架抓住,就更容易判断自己的情况接近哪一类、应留下哪些事实和资料。
不过,需要证明职业性疾病因果关系的案件,聚餐、上下班绕路这类边界模糊的案件,或者已经收到一次不予认定的情况,判断确实会变难。那种时候与其一个人硬撑,不如把劳务士(노무사)等专家的帮助也放进选项里。希望这篇文章能帮您理清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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