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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聚餐出的事故,韩国法院认到哪一步在二次的KTV里、在喝醉的回家路上出了事故,算工伤吗?用结论相反的大法院判例,整理聚餐事故的边界

本博客介绍韩国工伤保险(산재보험)制度,面向在韩国工作的劳动者。文中的法律条文、金额与程序均以韩国为准。

在聚餐(회식,韩国公司下班后的聚饮文化)的酒桌上出了事故,谁都会站到同一个问题面前:那个场合是下班后的玩乐,还是工作的延长?把推杯换盏、一路唱到KTV(练歌房)的夜晚叫作”工作”有点别扭;可要是那是个说不出”我不去”的场合,叫它”玩乐”又冤枉。

先说结论:不能只因现场是酒局就把事故排除在工伤之外。需要综合聚餐的主办者、目的、参加范围、强制性、运营方式和费用负担,判断是否处于公司的支配、管理之下;还要看过量饮酒与事故是否和聚餐通常的流程相连。工伤的大框架(事故·疾病·上下班三类)在下面这篇里整理过了,这篇看其中争议最多的边界:聚餐和公司活动里,大法院(韩国最高法院)的判断是怎么分岔的。

延伸阅读 · 工伤基础在韩国哪些情况算工伤?认定的三大类型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和疾病、上下班途中的事故,都可能被韩国法律认定为工伤。三大类型各自的标准…
Contents 目录 07 SECTIONS
  1. 01 法律的出发点:聚餐也可以是”活动”
  2. 02 认定的案件:总管品评会的组长最后的下班路
  3. 03 同样的二次聚餐、同样的醉酒,结论却分岔
  4. 04 划出边界的问题清单
  5. 05 出了事故,记录替那个场合证明性质
  6. 06 常见问题
  7. 07 最后想说的话

法律的出发点:聚餐也可以是”活动”

法律把这样的情况定为工伤事故的一种:
“在业主主办或按业主指示参加的活动或活动准备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聚餐、集体研修(团建)、郊游都可能属于这里的”活动”。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 第37条第1项第1号(라)目

施行令再进一步:参加活动按社会通常观念属于劳务管理或经营上所需,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事故(施行令第30条)。

  • 参加活动的时间被算作工作时间的
  • 业主指示劳动者参加活动的
  • 事先获得业主批准参加活动的
  • 其他与此相当的、参加通常性·惯例性活动的

不过,一次法人卡结算或一名上司到场,都不会自动决定结论。大法院综合考察活动或聚会的主办者、目的、内容、参加人数和强制性、运营方式、费用负担等,判断按社会通常观念,其整体过程是否处于业主的支配或管理之下,以及劳动者有没有脱离那个场合顺理成章的进程。涉及饮酒事故时,还要分别确认工作与过量饮酒、过量饮酒与灾害之间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认定的案件:总管品评会的组长最后的下班路

2020年3月大法院宣判的一起案件,最能展示这个判断框架(大法院2018두35391)。

灾害者是公寓新建工地的安全管理组长。2016年4月,由他从准备到进行一手总管的样板间品评会举行,活动结束后的晚上接着文化活动、一次聚餐、二次KTV聚餐。费用全部用公司法人卡结算。二次聚餐散场后,他像平时一样坐公共交通回家,过人行横道时被车撞身亡。

勤劳福祉公团(劳动福利公团)没有支付遗属给付,二审法院也认为不属于工伤,但大法院认为有认定工伤的余地,推翻原判发回重审。顺着逻辑看:

  1. 1
    那个聚餐是谁的场合是他本人总管的公司活动的收尾场合,费用也用公司法人卡结算。整体过程可以视为处于公司的支配和管理之下
  2. 2
    到二次KTV也算聚餐吗不能仅凭第几轮来决定。要看是否在同一目的、参加者和主持安排下自然延续,还是只剩少数人的私人聚会、性质已经改变
  3. 3
    回家路上出的事也算吗聚餐结束后按平时的路线和方式回家,就没有脱离顺理成章的进程

同样的二次聚餐、同样的醉酒,结论却分岔

那么边界线在哪里?不在”喝到第几轮”。把大法院的两份判决摆在一起,真正的标准就出来了。两件都是喝到二次的聚餐,两位灾害者都是醉酒状态。


认定:接待客商的聚餐(2008)
  • 兼带接待中国客商的聚餐,一次饭店之后酒局持续到二次
  • 醉酒回家途中,在地铁站台被列车撞击,头部重伤
  • 是接待这种业务性质浓的场合,那个场合的过量饮酒是事故的主因
  • 判断:认定为工伤(大法院2008두9812)

不予认定:KTV坠窗(2015)
  • 部门聚餐一次餐馆、二次练歌房都参加了
  • 醉酒状态下找厕所,从窗户坠落,骨盆等处重伤
  • 业主没有劝酒强饮,自发地大幅超量饮酒是主因,事故经过也在通常危险范围之外
  • 判断:难以认定相当因果关系,推翻认定工伤的原审(大法院2013두25276)

这两件案件中,酒局的业务性质、包括用人单位有无劝酒或强迫饮酒以及其他参加者饮酒量在内的过量饮酒经过,还有酒后身心障碍如何延续到事故的具体路径,共同影响了结论。有酒这个事实本身不会阻止认定,但公司管理了聚餐,也不等于过量饮酒后发生的一切事故都会被认定。工作、过量饮酒与灾害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需要逐案判断。

划出边界的问题清单

把贯穿三份判决的判断要素整理出来。掂量自己的情况时,也可以问同样的问题。

场合的性质
谁张罗的、钱谁出的(法人卡、公司报销与否),目的是活动收尾·接待这类业务,还是纯联谊
参加的强制性
有没有全员参加的通知或上司的参加要求,是不是实际上很难缺席的场合
延续的自然程度
二次·三次是从一次的流程自然接续的,还是只剩几个人、性质变成了私人场合
过量饮酒的经过
是在场合气氛和劝酒中喝的,还是不听劝阻自发地大幅超量
事故的样子
是回家路上的事故这种通常危险之内的,还是通过非正常路径发生的

出了事故,记录替那个场合证明性质

上面这些问题最终都是事实关系之争,所以聚餐事故常常变成记录之争。通知聚餐的群消息或公告、法人卡结算明细、参加者范围、留下事故时间地点的材料(行车记录仪、交通事故事实确认书等),都是展示”那是公司的场合”的原料。

其实我在医院院务科做工伤接收工作,常见到因聚餐事故住院的人或家属犹豫着说”在酒桌上受的伤,工伤能行吗”,连申请都不敢。像上面判决展示的那样,不会仅仅因为有酒,门就关上,不必提前收手。

不过,本文介绍的是在法院具体争论事实关系的案件。即使自己的案件与某一判例有一个相同要素,也不能保证得到同样结论。预计会围绕场合性质和饮酒经过产生争议,或者已经收到不予认定决定时,在不服程序中和专家一起梳理事实关系也是一个选项。不服的结构在工伤被拒了怎么办?先看清三种救济方式和90天期限里讲过了。

常见问题

下班后同事们自发聚的酒局上受了伤,也算工伤吗?
公司既没张罗、没出钱、也没要求参加的纯联谊场合,很难认定业主的支配管理,原则上不容易走到工伤。但标准是实质不是名义:部门领导主持、公司出钱的场合,无论叫什么名字,都可能被评价为聚餐。
团建、郊游里受的伤也是同样的标准吗?
同一个框架。施行令明示了运动比赛·郊游·登山大会等,用参加时间算不算工作、有没有参加指示、有没有事先批准这些要件判断。不过正式日程结束后自由时间里的私人活动,可能被视为脱离活动顺理成章的进程,判断会不同。
聚餐上喝了酒开车出了事故呢?
法律原则上不把劳动者的犯罪行为或由其导致的灾害认定为工伤(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7条第2项)。并非任何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都会自动排除;但如果酒后驾驶这一犯罪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即使聚餐本身属于业务活动,也很难被认定。需要结合血液酒精浓度、事故原因和驾驶经过逐案确认。
聚餐结束回家路上受了伤,算活动中事故还是上下班灾害?
要依据案件事实,同时检讨活动中事故和上下班灾害的法律规则。有判决认为,公司支配、管理下的聚餐结束后沿顺理成章的路线回家,可能仍有认定为工伤的余地(本文的2018두35391);如果是在住宅与就业相关地点之间按通常路线和方式移动,也会涉及上下班灾害要件。这不是申请人自行选择一个分类就能决定结论的结构,公团会核查聚餐性质、出发地、目的地和路线。上下班那一侧的边界在下班路上买菜、接孩子出了事故,韩国法院怎么判里整理过了。

最后想说的话

聚餐兼有娱乐和工作的样子,事故发生后,人们还会担心被说成是“玩的时候受伤”。但法院不会只看聚会名称或有没有酒,而会审查场合的实质和事故发生前后的路径。应当同时保存能够证明公司主办聚餐的资料,以及过量饮酒和事故经过的资料,再交由公团判断;不必只因喝过酒就预先放弃申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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