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场所被人打伤,多数人不会想到工伤。挨了打是个人之间的事,该去警察局,不是该去公团的事,很多人会这样想。实际上,在工伤受理窗口,因为被打受伤来办手续的人也确实少见。
但法律的看法不同。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令》第33条这样规定。
因第三者行为使劳动者发生事故时,
“若认定该劳动者所担任的业务,在社会通常观念上属于可能诱发第三者加害行为的性质”,
该事故视为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六)目所指的业务上事故。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令第33条(因第三者行为发生的事故)
先说结论:暴力发生在上班时间或工作地点,不会因此自动被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顾客应对、工作处理争执等职场人际关系或职务本身内含、通常伴随的风险成为现实,就可能属于工伤。反过来,如果原因是私人恩怨,或者受伤劳动者超出职务限度刺激、挑衅对方,工作关联性可能中断。下面通过三件判决说明法院如何划定这条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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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反复使用的判断标准
阅读多份暴力案件判决,会看到同一句标准反复出现,因为这是韩国大法院确立、下级法院随后引用的判断框架。
劳动者因他人暴力受灾时,若加害者的暴力起因于与受害者的私人关系,或者因受害者超出职务限度刺激、挑衅对方而发生,则不能认定业务起因性;
“但若属于职场内的人际关系或职务内含、通常伴随的风险成为现实,并与业务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业务上灾害。”韩国大法院2017年4月27日宣告2016두55919判决
把这句话拆开,实际判断主要围绕三个方面。
- 1是否源自职场人际关系或职务看争执是不是由工作处理方式、指示、岗位安排等业务问题引起
- 2是否起因于私人关系即使发生在工作场所,如果个人恩怨才是原因,业务起因性也可能中断
- 3是否超出职务限度进行挑衅受伤一方若先以较大程度刺激、挑衅对方,结论可能不同
既不是“上班时被打就算工伤”,也不是“发生打斗就一定不算工伤”。这些方面并非机械的三道门槛,而是结合争执的完整过程判断相当因果关系(상당인과관계,也就是工作与灾害之间是否有足以认定的联系)的坐标。主张工作与灾害存在因果关系的一方原则上需要举证,所以不仅要证明暴力发生过,也要用资料把暴力与申请认定的伤病连接起来。
同一场枪击,结论却不同
下面这件案件能清楚说明判断标准怎样运作。
2012年2月,某工厂正门前的空地发生枪击。三年前曾在该公司做过三个月实习员工的人开车前来,用猎枪射击十多发。正在进行产品出货作业的生产管理组长身中二十八处枪伤,当场死亡;在旁工作的同事也受了胸部贯通伤。
公团没有向组长遗属支付遗属给付,却向同样中枪的同事支付了疗养给付。遗属提起诉讼后,法院也认为不予支付的处分合法(首尔行政法院2012구합18226)。
- 加害者是三年前离职的人,事前打听行踪并准备作案工具
- 法院认为生产管理业务本身难以视为内含第三者加害风险
- 事发在离职三年后,难以归入职场人际关系通常伴随的风险
- 被评价为源自个人怨恨的定向犯罪
- 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正在进行出货作业
- 与加害者没有私人关系,也不是攻击目标
- 公团决定支付疗养给付
同一场枪击中,法院根据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是否为攻击目标,以及当时为何身处现场而作出不同判断。但不能把这件案件改写成“被盯上就一律不认定,偶然受伤就一律认定”的公式。加害人的敌意是否在职场业务关系中产生、后来是否转化为私人报复,仍需结合个案判断。
谁先动手很重要,但不是唯一标准
这是最容易被误解的地方。前面引用的大法院2016두55919判决,正面讨论了是否可以仅因劳动者先实施暴力,就否定业务上灾害。
夜班期间,一名工厂班长与后辈员工就公司夜宵费的使用方法发生争执。后辈使用了“敲诈”一词,班长愤怒之下动了手;同事劝开后,双方又拿着拖把杆继续打斗。班长随后失去力气倒下,约两小时后因急性心源性猝死去世。
这是先动手一方死亡的案件。原审认为不属于业务上灾害,但大法院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法院结合考虑了争执源自夜宵费这一工作处理问题、对方先使用“敲诈”等攻击性表达、事件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公司内部,并且没有发现私人恩怨。判决还指出,劳动者的暴力经由对方攻击,间接或附带地影响死亡,并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认定属于法第37条第2款所称“以犯罪行为为原因的灾害”。
当然,这并不是说先动手也无关紧要。先实施暴力的程度与经过,是判断是否“超出职务限度刺激、挑衅对方”,以及犯罪行为是否成为灾害直接原因的重要材料。判决的意思是,即使存在先行暴力,也要检查争执的起因、发展过程和灾害的直接原因,而不是轻视加害行为。
公团不予认定的案件,也可能被法院撤销
第三件是较近的案件(首尔行政法院2023구단56906)。
在建筑工地的弃土场,一名信号工用信号棒为十五辆自卸卡车指示位置。一名卡车司机以信号错误为由发生争执,下车击打信号工的颈部,并将其摔倒在地。信号工因腰椎扭伤和挫伤申请疗养给付。
公团作出不予认定处分。理由是双方对谁先加害的陈述不一致,而且警方调查与裁判材料记载,信号工先辱骂对方,并钻到卡车下面妨碍作业。
法院撤销了该处分,判断过程如下。
- 争执的性质
- 两人平时没有私人恩怨,争执源自如何向车辆发信号这一工作处理方式
- 双方的行为
- 司机以身体暴力造成伤害,信号工以语言回应,法院认为责任程度不同
- 钻到车底的行为
- 发生在第一轮争执结束、已经受伤以后,属于抗议行为,不能据此认定业务起因性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没有隐去信号工的辱骂和事后行为,而是把它们放进整个过程中评价。法院没有仅因这些行为,就认为此前的工作相关暴力与申请伤病之间的联系全部中断。但在其他案件中,同样的表达或行为可能因程度、时点和对方反应不同,被评价为超出职务限度的挑衅。因此,不能把这件判决的结果直接套用到其他案件。
这也说明,公团阶段不予认定并不一定是终点。不服程序的结构在工伤被拒了怎么办?先看清三种救济方式和90天期限中另有说明。
衡量自身情况时要问的问题
把三件案件共同涉及的判断因素换成问题,大致如下。
- 争执是否由工作引起:是否从作业方式、指示、岗位安排、交接或钱款处理等业务问题开始
- 与对方是否存在私人关系:原因是否是与工作无关的恩怨、债务等个人事项
- 自己怎样应对:只是口头回应,还是先以较大程度刺激、挑衅对方
- 当时为何在场:是否处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正在履行职责
- 是否留下记录:报警记录、陈述书、监控视频、同事证言和伤情诊断书
最后一点尤其重要。暴力案件很容易演变成事实争议,在前述信号工案件中,警方调查结果、简易命令记载的犯罪事实和伤情诊断书都是判断材料。不过,刑事程序的结论并不会自动拘束工伤认定。刑事资料是还原谁做了什么的重要材料,公团和法院还会另行审查工作关联性与医学因果关系。
还要注意,被顾客或办事人员殴打也采用同样的判断框架。经常处理冲突的接待工作,较有可能涉及施行令第33条所说的“社会通常观念上可能诱发第三者加害行为的业务”,但仅凭职业名称并不会自动获批。如果辱骂或欺凌留下的不是身体伤口,而是心理疾病,应采用另一套疾病认定框架,可以参考在韩国被职场欺凌得了心理疾病,也能申请工伤。
常见问题
控告对方并取得刑事和解金后,还能申请工伤吗?
在公司聚餐中发生争执而受伤,按什么标准判断?
最终没有查明加害人是谁,怎么办?
暴力造成的精神冲击也能认定为工伤吗?
最后想说的话
遭到暴力后,人们往往先追问“到底是谁的错”。但在工伤判断中,法院关注的角度稍有不同。它不是免除民事或刑事责任的程序,而是在判断该暴力是否属于从事这项工作时可能遇到的风险。
需要记住两点。即使争执源自工作,也要审查暴力的完整过程;即使发生在工作场所,如果私人恩怨或超出职务限度的挑衅才是原因,也很难认定。工伤获批本身不会免除任何一方的民事、刑事责任。
最重要的是保留事发当天的记录。报警、取得伤情诊断书,在当时可能令人感到麻烦或抗拒。但日后能够说明当时发生了什么、为何发生的,往往正是当天留下的这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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