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医院住院处(원무과)负责工伤(산재)业务,心肌梗死的材料总是来得比较晚。本人很少自己走到窗口,多是几天以后遗属来复印病历和领死亡诊断书。那时我最常听到两句话:“又不是在公司倒下的,这也能算工伤吗?”还有“他本来就吃降压药,那肯定不行吧?”
翻开韩国公开的业务上疾病判定委员会(업무상질병판정위원회)判定书,这两个问题的答案都和大家的猜测不一样。下班后倒在自家卫生间去世的人被认定了,在工地自卸卡车里被发现倒下的人却没有被认定。有位抽了三十年、每天一包烟的人,也拿到了认定。
这篇文章把五份心肌梗死判定书并排放在一起,只看结果究竟在哪里分开。脑心血管疾病的整体认定标准和过劳的三种类型,整理在下面这篇里。
Contents 目录 07 SECTIONS
判定书要过两道关
心肌梗死案件的判定书结构几乎一样。先看申请的伤病或者死因在医学上能否确认,然后再看它和工作之间有没有相当因果关系(상당인과관계)。因为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7条第1项第2号在规定业务上疾病时,附了一句但书:如果工作与灾害之间没有相当因果关系,则不适用。
遗属最担心的第一道关,从实际判定书上看反而过得比较安静。在没有做尸检的案件里,委员会写道“虽然没有实施尸检,但医院死亡诊断书上直接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本委员会审阅相关资料后的意见亦同”,然后就往下走了(案件编号540020200000384)。在尸体检验书上写着“急性心肌梗死(推定)”的案件里,死因本身同样被确认(案件编号740020200000753)。
分开结果的,几乎永远是第二道关。而在那个位置上,委员会摊开来看的,是发病前12周的出勤记录。
先把三个常见的误会拿掉
先看第一个案件。一位做道路划线和交通安全设施安装的人,周六下班后在家吃完晚饭,睡前去卫生间洗漱,之后被发现倒在里面并去世。只看发病地点,和工作似乎毫无接触点。但委员会确认到的出勤记录是这样的:发病前12周每周平均65小时53分,发病前4周每周平均66小时40分,12周内月平均休息日只有2.3天。再加上在通车道路上作业带来的紧张和体力强度,最终认定死因与工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案件编号540020200000384)。
这个人在2015年就已经因异型性心肌梗死拿过工伤认定并接受疗养,还拿到了残疾9级判定。有心脏病史这件事本身,并没有挡住认定。
另一边是这样。一位在建筑工地用自卸卡车运土的人,被发现倒在车里,因急性心肌梗死去世。事情发生在干活的地方,结果却是不认定。因为调查显示发病前12周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为24小时20分,也没有确认到工作量比平时增加,也没有突发状况(案件编号240020190002271)。
倒在哪里,在判定书里任何地方都没有作为判断依据出现过。心肌梗死本来就是常在睡觉、上厕所、休息日早晨这类工作时间之外发作的病,委员会也是以此为前提,去看前面的12周。
抽了三十年烟,为什么还是被认定了
再说说个人危险因素。很多遗属会觉得“他烟抽得太久了,估计没戏”,就提前放弃了,但判定书写得没那么简单。把两份同样是急性心肌梗死死亡的案件并排放一下。
- 每天一包、约30年吸烟史,体检显示血糖升高、有动脉硬化可能
- 发病前12周每周平均61小时39分,4周每周平均63小时2分
- 确认存在体力强度高的工作这一加重因素
- 一并考虑了因新冠导致配送量增加的情况
- 发病当天是休息日,仍被认定(案件编号340020200002944)
- 男性40岁,每天15支烟,体检怀疑高血压和糖尿病,属脑心血管高危人群
- 发病前12周每周平均44小时30分,4周每周平均49小时10分
- 未达慢性过劳标准,也没有确认到加重因素
- 上班后觉得身体不适,开车去医院途中发病(案件编号740020200000753)
两位都吸烟,两位体检都拿到了危险指标。分开结果的,是摆在旁边的那份出勤记录。在认定的那一件里,委员会并没有抹掉个人因素,而是这样写的。
发病原因是在血糖及胆固醇升高等发病风险较高的状态下,
“长时间劳动、体力强度高的工作、因新冠导致配送量增加等工作上的因素,
对申请伤病的发病及恶化起到了促成作用”业务上疾病判定委员会判定书(2020年),案件编号340020200002944
要读的是促成这个词。有个人危险因素这件事,不是被淘汰的理由,而是接着去问“工作在这之上又加了什么”的起点。反过来,不认定那一件的结论是:没有确认到工作上的因素,反而是身为高危人群的当事人因吸烟等个人体质原因,突然心脏承受不住而死亡。工作那一栏空着的时候,剩下的就只有个人因素,它也就成了唯一的解释。
韩国施行令定的但书,从另一个方向说的是同一件事。《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施行令附表3第1号把脑实质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梗死、心肌梗死、主动脉夹层列为对象疾病,同时附了一句:自然发生地恶化而发病的情形,不视为业务上疾病。争的从来不是有没有病,而是工作把自然进程往前推了多少。
数字上超过30%,却输掉的案件
这篇里最值得细看的,就是刚才那份不认定。这位当事人超过了短期过劳的一项数字标准。
韩国现行雇用劳动部告示判断短期过劳时,要看发病前1周的工作量或工作时间,是否比剔除这一周后的此前12周周均增加30%以上。这份2020年判定书记载的比较值是发病前1周60小时19分、调查所得其余11周周均43小时4分,计算结果远远超过30%。委员会也承认了增加这一事实,但结论这样接下去。
在从事通常业务的过程中,发病前一天从事待机业务使工作时间增加了30%以上,
“但待机的业务形态主要是监视工作,工作负担应当不高,
认定其并非足以影响血管正常功能的加重因素”业务上疾病判定委员会判定书(2020年),案件编号740020200000753
增加出来的那段时间,实质是盯着设备的待机工作,这一点把结果翻了过来。时间变长了,但压在心脏上的负担并没有变重。
也有完全相反方向的判定。一位做公寓保安的人,发病前12周每周平均工作时间约56小时,没有达到被视为关联性强的60小时。可他还是被认定了。因为24小时隔日轮班属于告示所定的工作负担加重因素(案件编号540020200000572)。
把两件叠在一起,时间标准的性质就看出来了。告示里的60小时和52小时,不是过了就自动打开的门,也不是没过就关上的门。过了要问这段时间在做什么,没过也问同一件事。时间标准和七项加重因素的详细内容,整理在脑出血、心肌梗死在韩国算工伤吗?过劳怎么证明里。
所以准备的方向也不一样
走完这五件,要准备的东西自然分成两条。一条是能把发病前12周的工作时间用数字立起来的材料,另一条是能显示那段时间里身体和精神上到底压了什么的材料。只有前面那条,就算超过60小时也可能被读成待机工作;后面那条一起在,56小时也有被认定的案例。
看认定的判定书就会发现,第二种材料并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文件。现场作业日志、班长的陈述、一天处理的货量、轮班表、配送量增加那段时间的记录,都是散落在公司和现场的东西。问题在于它们大多在公司那边,而在死亡案件里,能去要这些资料的人只有遗属。
在医院住院处,我能帮上忙的到把病历、影像和死亡诊断书备齐送到公团为止。可是心肌梗死案件里决定胜负的出勤资料并不在医院。遗属办丧事的那几天,公司的记录会被整理,一起干活的人的记忆也会变淡。所以这类案件,收集材料的顺序和该向谁要,都集中在最开始。如果个人危险因素比较明显,或者工作时间正好卡在暧昧的区间,在申请之前和劳务士(노무사)等专家一起把举证方向理一遍,也是一个选择。
常见问题
他是在家睡觉时去世的,这样还能申请工伤吗?
没有做尸检,死因还能被认可吗?
他抽烟很久,血压也高,这只会不利吗?
发病前那一周工作特别集中,这样能被认定吗?
最后想说的话
读过多份心肌梗死判定书之后,会留下一个印象。委员会并不打算还原倒下的那一瞬间。它做的是往前倒带12周,把出勤表和作业日志摊开,读一读这个人的心脏上压着什么。
所以遗属最先要做的事,其实更接近翻日历,而不是跑医院开材料。最近三个月休了几天,有几天是上夜班的,有没有哪段时间货量突然多了起来。在这些痕迹散掉之前记下的那几行字,日后在判定委员会的桌上,就是最有分量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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