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上下班,想到的多半是早晨九点前的地铁和傍晚六点的下班路。可实际工作的样子要多样得多:有人因为凌晨五点的班,头天夜里就收拾行李出门;也有人干脆在家里开始一天的工作。工作的形态越多样,问题就越难回答。到底从什么时候起、到哪里为止,算是上下班?
2018年起,以通常的路线和方法往返的上下班事故在韩国也认定为工伤(산재),基本框架在上下班路上出了事故,在韩国算工伤吗?里整理过了。这篇看的是站在边界上的案件,而且不是路线的问题,是工作形态成为争点的案件:头天夜里出发的提前上班路,和家变成工作场所的居家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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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说的上下班,不是时间,是移动
判断的出发点,是法律怎么定义上下班。
“上下班”是指与就业相关,在住所和就业场所之间的移动,或者从一个就业场所向另一个就业场所的移动。《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5条第8号
定义本身没有规定特定时间段。首先要看是否属于与就业相关的移动,真实案件的争议则大多聚在三个词的解释上:住所在哪里,工作场所在哪里,那次移动是不是通常的。
认定案例,头天夜里出发的上班路
2026年1月首尔行政法院宣判的一份判决,正面回答了这些问题(首尔行政法院2025구합54242)。
灾害者是在外地建筑工地做安全管理的人。公司在工地附近提供了宿舍,但他每周3~4次回另一个城市的家,照顾两个年幼的孩子。出事那天也是在家照顾完孩子之后。因为第二天凌晨5点开始上班,他头天夜里从家出发赶往宿舍,在高速公路上因货车事故离世。
勤劳福祉公团(劳动福利公团)没有支付遗属给付和丧葬费。但法院撤销了该处分,认定这次移动属于上下班灾害。按争点看是这样的:
- 住所在哪里
- 家人共同生活的自宅是主要住所,宿舍是公司为方便提前上班提供的住处
- 当天的下班在哪里结束
- 从工地到达自宅时,下班行程已经结束,不能把在自宅停留看作前往宿舍的下班路线中的偏离
- 头天夜里的移动是什么
- 为了凌晨5点上班,头天夜里从自宅向宿舍出发,属于为第二天工作进行的上班;从距离和上班时间看,这一移动具有通常性
法院还补充了一个备位理由:即使把在自宅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视为路线的偏离或中断,考虑到当时配偶正在治疗腰伤、两个孩子分别只有37个月和23个月,这仍属于施行令第35条第2款第7项所说“与前述行为相当的日常生活所需行为”。
这份判决的主要逻辑是:到达自宅时前一段下班已经结束,事故发生时,为提前上班而进行的新一次移动已经开始。因此,不能把它扩张理解成“只要在家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就一律属于例外”。目前公开的是首尔行政法院的一审判决;其他案件仍要分别核实住所的实际情况、平时移动方式、上班时间和家庭情况。
顺带说一句,这份判决还有一个争点:下班顺路回家照顾孩子,算不算路线的偏离或中断。围绕离开路线的案件的判断结构,在下班路上买菜、接孩子出了事故,韩国法院怎么判里另外整理过了。
居家办公,家变成工作场所的日子
再看另一头:移动本身消失了的工作,居家办公。
居家办公期间在家中发生的事故,通常不按上下班灾害,而按工作中事故的框架判断。现行《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没有针对居家办公另设一种保险给付。要依一般原则判断事故是否发生在执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或与之相伴的行为过程中,以及工作与灾害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雇用劳动部在2020年9月发布了居家办公综合手册,勤劳福祉公团也在同年12月30日制定了内部业务处理标准。该标准首先确认是否在雇主批准或事先指定的地点,以及是否在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不过,仅有这两个条件并不意味着自动获批。即使在获准地点和工作时间内,私人行为也可能被排除;反过来,即使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如果是在雇主的工作指示下实际工作,也需要依一般法理审查。
把公团内部标准举的例子摆在一起,就能看出判断的起点。
- 工作中去卫生间时滑倒摔伤的事故,上厕所这类生理需求被视为工作自然伴随的行为
- 休息时间在家里院子抽烟时摔倒的事故
- 工作时间内去超市买生活用品、回来路上摔倒的事故,被视为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行为
- 家里卫生间天花板板材掉落砸伤的事故,原因不是工作,而是自宅设施的缺陷
整理一下就是:上厕所这类通常伴随工作的生理行为可以视为工作的延伸,但与工作无关的私人行为可能被排除。公团标准把因自宅设施缺陷造成的事故列为不予认定的例子,但这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一律排除,而是要判断个案中的相当因果关系。上表是公团业务处理标准中的例子,并不是预先决定所有案件结论的判例。
同样是超市,结果为什么不一样
眼尖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了奇怪的地方。下班路上顺路去超市买菜,属于”购买日常生活所需用品”这一法令上的例外事由,保护可以接着走;那为什么居家办公中去趟超市,是不予认定的例子?
因为适用的框架不同。上下班路上的超市,是移动中的人的故事,适用的是上下班灾害的例外规定(《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7条第3项、施行令第35条):就算有偏离或中断,只要属于法令规定的日常生活所需行为,保护就接着走。而居家办公中的超市,是工作中的人离开了工作场所的故事,要看这次外出是否属于执行工作或通常伴随工作的行为。公团标准把单纯购买生活用品列为私人行为的例子,但实际结论仍需核实休息时间、外出目的和方式等具体事实。
这种差别不是制度出了错,而是说上下班灾害和工作中事故是回答不同问题的两个制度。先弄清我的事故会按哪个框架判断,是准备的第一颗扣子。
越是站在边界上的案件,记录越是一半的胜负
这篇文章中的案件,公团阶段与法院的结论也不一致。工作形态越偏离典型,连适用哪一种法律框架都可能成为争点,因此展示事实关系的记录很重要。
住所在哪里(家人的生活根据地、实际往返的频率),为什么在那个时间移动(排班表、凌晨上班的指示),居家办公的话当时在哪里、在干什么(公司的居家办公批准记录、考勤和聊天记录、事故经过的第一时间报告),这些能拿出来,判断就顺畅得多。
其实我在韩国医院的收费窗口帮忙受理工伤,常和患者一起整理灾害经过书,深有体会的是:上下班事故发生在单位之外,经过怎么整理,就是这件事的一半。而且像这篇判决一样在公团阶段被拒的边界案件,从那时起就更接近把事实关系编进法理的专家领域了。不服程序的结构在工伤被拒了怎么办?先看清三种救济方式和90天期限里整理过;如果是死亡事故,留下的家人可以请求的给付在在韩国因工死亡,遗属给付和丧葬费谁能领、领多少里讲过。
常见问题
比别人早两三个小时上班,路上出了事故也算上下班灾害吗?
平时住宿舍,周末回有家人的老家。那段路也算上下班吗?
不在公司批准的地方,而是在咖啡店办公时受了伤呢?
居家办公中出的事故,按什么申请?
最后想说的话
2016年宪法裁判所作出不合宪决定(2014헌바254),随后法律修订,按照通常路线和方法上下班也被纳入保护范围。不过,提前上班和居家办公的结论不会朝一个方向自动扩大,而要分别判断移动与就业的关联,以及事故发生当时与工作的关联。没有必要因为自己的工作形态不同于常见情况就提前放弃,但也不能只看一个案例便断定一定会被认定。越是站在边界上的案件,越需要能展示真实生活和工作形态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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