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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被拒了怎么办?先看清三种救济方式和90天期限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和行政诉讼并非必须依次全部走完。用中文讲清可选路径和各自不同的90天起算点

本博客介绍韩国工伤保险(산재보험)制度,面向在韩国工作的劳动者。文中的法律条文、金额与程序均以韩国为准。

等了几个星期,通知书上写着“不予认定”,脑子一片空白是正常的。治疗费已经堆着,工作停着,本指望的制度像关上了门。但先要知道:不予认定的通知并不等于程序已经结束。

先说结论: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和行政诉讼并不是必须依次走完的三次机会。可以直接提起撤销诉讼,也可以在审查请求后起诉,或者走完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后再起诉。经业务上疾病判定委员会审议的决定,还可以跳过审查请求直接提出再审查请求。这篇文章说明可以选择哪些路径、每个90天从何时起算,以及该补强什么材料。对申请程序本身还不熟悉的话,先看这一篇:

延伸阅读 · 申请流程在韩国怎么申请工伤?流程、表格和期限一次讲清在韩国,工伤是自己向勤劳福祉公团申请的,不是公司替你办的。从准备材料、三种提交方式,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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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理由和日期先从通知书和判定书弄清公团认为缺了什么,并确认通知书何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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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审查请求自知道保险给付决定之日起90日内,请勤劳福祉公团重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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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再审查请求自知道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经原处分机构向再审查委员会提出。判定委员会审议案件可跳过审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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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撤销诉讼可以直接起诉,也可在审查或再审查后起诉。选择的路径不同,90天的起算文件也不同
Contents 目录 09 SECTIONS
  1. 01 第一步:搞清”为什么被拒”
  2. 02 路径一:审查请求
  3. 03 审查请求能翻盘多少?
  4. 04 路径二:再审查请求
  5. 05 路径三:行政诉讼
  6. 06 该补强什么?
  7. 07 说句实话:从这里开始不是医院的领域了
  8. 08 常见问题
  9. 09 最后想说的话

第一步:搞清”为什么被拒”

走不服程序之前,有一个必经的步骤:准确了解公团以什么理由不予认定。通知书上写着理由,但大多是概括性的一句话,光看那个不够。

尤其是职业病案件,业务上疾病判定委员会的判定书里写着详细得多的判断依据。判定书可以向公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拿到副本。

知道了理由,应对才能定:是认为和工作的因果关系不足,还是对受伤经过的认定不同,还是劳动者身份有争议,要补强的材料完全不一样。

路径一:审查请求

先请公团重新判断的路径是审查请求《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03条规定,应当自知道保险给付决定等之日起90日内提出。

向哪里提
勤劳福祉公团(经作出决定的分部提出)
期限
自知道保险给付决定之日起90日内
审理
经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决定
决定期限
自收到审查请求书之日起60日内(不得已时可延长一次20日)
费用
免费
注意
超过90天提出的审查请求,会被驳回且不审理实体内容。应以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知道决定之日为起点计算。犹豫是否提出救济时,90天也在继续计算。

还有一点:对公团的保险给付决定,不能另行提起行政审判(该法第103条第5款),审查请求就是代替它的程序。

审查请求能翻盘多少?

截至2026年9月4日查询,韩国公共数据门户公开的勤劳福祉公团工伤审查决定现况最新文件的统计截止日是2024年12月31日。汇总该文件可得:2017年至2024年8年间共有83,145件审查决定,其中12,202件撤销原处分,约占14.7%。仅看2024年,12,017件决定中有1,577件撤销原处分,约占13.1%。

但这份统计的单位是当年作出的决定件数和撤销件数,不是申请受理件数,也不是人数。因此不能把它说成“每年提出超过1万件”,也不能理解为“每七个人就有一人翻盘”。它只是过去全部决定中的撤销占比,并非预测某一案件结果的概率。实务上的重点仍在这里:

同样的材料原样再交一遍,
很容易得到同样的结论。
改变结果的,是”新加上去的东西”。

审查请求不是”请再看一眼”的哀求程序,而是把正面反驳不予认定理由的新依据加上去的程序。加什么,下面再整理。

路径二:再审查请求

对审查结果仍无法接受,可以请公团以外的机构判断。根据该法第106条再审查请求应经作出原处分的公团所属机构,向雇佣劳动部下属的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再审查委员会提出。

向哪里提
经作出原处分的公团所属机构,向产业灾害补偿保险再审查委员会提出
期限
自知道审查请求决定之日起90日内
裁决期限
自收到再审查请求书之日起60日内(不得已时可延长一次20日)
裁决效力
对公团有约束力;适用《行政诉讼法》第18条时,视为行政审判裁决
费用
免费
实务提示
如果是经业务上疾病判定委员会审议的决定,可以跳过审查请求、直接提出再审查请求(该法第106条第1款但书)。这时期限是自知道保险给付决定之日起90日。先请公团审查,还是直接请外部委员会再审查,是路径选择。

路径三:行政诉讼

对公团不予认定处分提起的行政诉讼,通常是请求撤销该处分的撤销诉讼。它不是必须走完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后才有的最后机会。韩国大法院2002年11月26日宣告的2002두6811判决确认了三种走法:直接提起撤销诉讼,在审查请求后起诉,或者走完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后再起诉。

直接起诉
自知道不予认定处分之日起90日内
审查请求后起诉
自审查决定正本送达之日起90日内
再审查请求后起诉
自裁决书正本送达之日起90日内
外部期限
原则上自处分或裁决作出之日起1年内

《行政诉讼法》第20条除上述90日外,还规定了原则上自处分或裁决作出之日起1年的外部期限。逾期提出审查请求或再审查请求,也不会让已经届满的起诉期限重新开始。具体应以哪份文件的送达日为起点,要结合所选路径和请求是否合法来判断,因此应把通知书、审查决定和裁决书的实际收件日期一起确认。

不过说句现实的:诉讼和前两个程序分量不同。审查、再审查免费,诉讼要花钱,时间通常也要跨年。相应地,这也是能把医学鉴定和法理争议做到最深的一步,审查和再审查阶段被驳回的案件在法院翻盘的例子一直都有。

该补强什么?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改变结果的不是程序名称,而是内容。方向因不予认定的理由而异,但补强材料大体在这个范围里:

  • 正面回应不予认定理由的追加医学资料(追加检查结果、专科医生的详细意见书)
  • 显示工作负担的记录(排班表、作业日志、作业环境照片、工作量和业绩资料)
  • 支撑受伤经过的资料(同事的事实确认书、监控、事故后第一时间的诊疗记录)
  • 和第一次申请的陈述不矛盾、前后一致的经过说明

职业病案件尤其如此:要证明的不是”有病”,而是”病和工作之间的连接线”,把医学资料和工作记录咬合起来整理,是核心中的核心。

说句实话:从这里开始不是医院的领域了

我在医院收费处做工伤业务,申请书填写和提交是每天做的事,可以自信地帮忙。但不予认定之后的程序是另一回事。出于不忍心,我也曾几次和患者一起研究审查请求,对每天摸工伤材料的我来说,那也是陌生而吃力的经历:分析不予认定的理由、把反驳它的医学资料和法理编到一起,和接件工作完全是两种活。

所以到了这一步,可以把劳务士(노무사,韩国的劳动法专业人士)等专家的意见放进选项。审查请求本身免费、自己也能提,但选择哪条路径、各个90天从何时起算,这个设计本身可能就是专家的领域。

关于劳务士和律师各自可以办理什么、签约前应确认哪些费用,可继续查看韩国工伤找劳务士还是律师?先看案件走到哪一步

常见问题

提审查请求要花钱吗?
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都免费。准备好申请书和依据材料提交即可,决定也分别在60日内(延长时最多80日)作出。只有委托劳务士等代理人时,费用另计。
职业病被拒,必须从审查请求开始吗?
不一定。经业务上疾病判定委员会审议的决定,可以不经审查请求、直接提出再审查请求。先请公团内部审查,还是直接请外部委员会再审查,要结合案件选择。
90天已经过了,还有办法吗?
先要分清是哪一个程序的90天已经过去。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和撤销诉讼的起算点不同;重新申请也不会中止或重启正在计算的救济期限或起诉期限。因新医学意见等情况变化而重新申请,与继续争议原处分,是两个不同问题。最好带上通知书、审查决定、裁决书及实际收件日期,请专业人士按个案核对。
不走不服程序,从头再申请一次不行吗?
追加检查出现新意见等依据确有变化时,可以研究重新申请。但重新申请不会让对原处分提出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或撤销诉讼的90天停止或恢复。应把依据是否真正变化和剩余期限放在一起判断。

最后想说的话

不予认定之后的路上,最容易漏掉的不是逻辑或材料,而是期限。审查请求90天、再审查请求90天、撤销诉讼90天,并不是从同一天同时起算。应按所选路径标出通知书、审查决定或裁决书的送达日,并同时注意撤销诉讼原则上的1年外部期限。

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不等于你的伤已经被最终确定为“不是工伤”。截至2024年的最新公开数据中,2017年至2024年审查决定的原处分撤销占比为14.7%,但这不是你的案件成功概率。先确认缺了什么,再选择路径并准备新的材料,下一步从那里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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