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过去好几年了,现在还能申请吗?在医院帮人办工伤(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手续的时候,我常常被问到这一句。每次听到,我也会跟着一起翻日历。工伤这件事,有时候你以为来不及了却还留着时间,有时候你以为还早,某一项给付其实已经过去了。
在韩国,领取工伤保险给付的权利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就会因时效而消灭(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2条)。麻烦的地方在于,这个期限按给付种类不同,而且从哪一天开始算,每种给付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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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工伤有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期限
先把这两个分开。咨询的时候,很多人把它们混成一件事,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钟。
- 向公团申请给付的期间
- 依据是工伤保险法第112条
- 每种给付的长度和起点都不同
- 这是还没提出任何申请的人的钟
- 对已经下来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期间
- 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各90天
- 从知道决定之日起算
- 这是收到不予认定通知的人的钟
这两个不会互相吞掉。90天的不服期限过了,并不等于请求时效也结束;反过来,时效还剩很多,也不代表你可以对三年前那份不予认定决定重新提出审查请求。收到不予认定之后的救济方式,写在工伤被拒了怎么办?先看清三种救济方式和90天期限里。这篇讲的是前面那个钟,请求时效。
3年的给付和5年的给付
第112条把工伤保险给付的请求权原则上定为3年,只把其中五项单独拿出来定成5年。
3年内消灭的给付
- 疗养给付
- 从接受疗养之日的次日起算。认定前自己垫付的治疗费,回头去请求也是同一个钟
- 休业给付
- 从停工之日的次日起算。这一项的算法比较特别,下面单独讲
- 看护给付
- 从接受看护之日的次日起算
- 伤病补偿年金
- 从成为伤病补偿年金受给权人之日的次日起算
- 职业康复给付
- 从各项给付的支付事由发生、可以行使权利时起算
5年内消灭的给付
- 伤残给付
- 从治愈之日的次日起算
- 遗属给付
- 从劳动者死亡之日的次日起算
- 丧葬费
- 从劳动者死亡之日的次日起算
尘肺补偿年金和尘肺遗属年金也归在这个5年的组里。
这五项原来也是3年。2018年12月13日施行的修法把它们延长到5年,理由是伤残、死亡这类情形往往要过很久状态才定下来,3年太短。不过如果是比这更早的旧案,还要看修法当时时效是否仍在,结论可能不同,年份往前推得比较多的案子,直接问公团更准确。
真正难的是,从哪一天开始算
时效的原则本身很简单:从可以行使权利的时候开始进行(民法第166条第1项)。上面表里每种给付的起点不一样,正是因为每种给付变得可以领取的时间点不一样。
事故发生的日期虽然很清楚,但这不代表所有给付的时效都从受伤当天一起开始。接受疗养之日、停工之日、治愈之日不同,每一项都要看何时已经能够行使该项给付的权利。疾病还多一个难点,就是何时变得能够行使权利本身也可能发生争议,因为有些病在离开致病工作很久以后才被确诊。
噪声性耳聋的伤残给付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过去施行规则把职业性耳聋的治愈时点定为不再从事噪声作业之时,于是离开噪声作业场所满3年的人就被挡在门外。大法院(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这条规定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另行规定了法律所定的治愈时点,对国民没有对外拘束力(2014年9月4日宣告2014두7374判决),该规定在2016年3月被删除。
这项判例的重点不是单纯的诊断书签发日,而是被确诊为永久性伤残、已经难以期待治疗效果且症状固定,从而可以行使伤残给付权利的时点。因此,离职很久以后才第一次得到这种确诊,仍可能保留请求机会;但不是每拿一张新诊断书,时效都会重新开始。其他职业病也不能一律套用“诊断日公式”,仍要看相关给付的权利何时已经可以实际行使。
休业给付是一天一天分开消灭的
这里是实务上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休业给付的时效是从停工之日的次日起3年。这句话再读一遍就会发现不对劲:不是从事故那天算一整段3年,而是没能上班的每一天,各自跑各自的3年。
休业给付不是申请一次以后就每月自动到账。申请时要填写已经实际发生的停工期间;疗养继续时,之后新发生的期间需要另行申请。法律没有“只付到申请当天”或“必须每月申请”的固定限制。不过,每个停工日的3年时效分别运行,拖上几年后,最早的那些日子可能会逐日到期。
金额和计算方法写在受伤不能上班,工资怎么办?韩国休业给付讲清。这里请记住一件事就够了:还在疗养期间的话,不要把请求攒着,定期去办比较安全。
依法提出保险给付请求,时效才会中断
好在让时效停下来并不难。向公团提出给付请求,时效就中断(第113条)。
工伤保险法第113条关于时效中断,最要紧的是这一句。
如果这次请求是需要判断是否属于业务上灾害的最初请求,那么该请求所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也及于其他保险给付
意思是,符合这个条件的首次疗养给付请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尚未请求的休业给付、伤残给付等其他保险给付也产生中断效力。
中断的时效不是永远消失,而是从头再来。大法院认为,公团对保险给付请求作出决定时,中断事由结束,并从那时起重新进行时效。因此,不能把首次请求理解成所有给付的时效从此永久停止。
所以时效快到时,最重要的是立即向公团确认,提交能够作为相应保险给付法定请求受理的材料,并保存受理日期和受理编号。单纯咨询、提出一般民愿或把资料交给某个窗口,不能当然视为第113条所说的请求。部分材料能否后补、最低需要哪些文件,也要按请求种类和具体情况确认。哪份材料该去哪个窗口办,整理在工伤材料去哪儿办?按医院、公司、公团分好类。
当你收到时效已过的答复时
公团以时效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决定的情况是有的。这种判断在法院有时被维持,有时被推翻,看看是什么把它们分开的,就能明白时效这个制度到底想保护什么。下面把两个围绕噪声性耳聋的案子并排放在一起。
有外部原因挡住了请求的案子
一位在矿业所工作、1994年离职的当事人,2003年确诊感音神经性耳聋,2015年拿到噪声性耳聋诊断后请求伤残给付。公团以离开噪声作业已满3年为由不予支付,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也都被驳回。
法院在起算点上认同是2003年确诊日,形式上时效确实已经完成。但结论是撤销处分。理由是:当时的施行规则把离开噪声作业场所之时定为治愈时点,公团也一直照这个标准拒绝,对劳动者来说,就算去请求也明摆着会被拒绝;而施行规则有没有法规性,这种判断不能指望普通人自己作出。既然存在这样的客观障碍,公团主张时效完成就构成权利滥用(首尔行政法院2016구단62248判决)。
本来可以请求却拖下来的案子
同样是噪声性耳聋,结论相反的案子也有。一位当事人2010年拿到耳聋诊断并请求伤残给付,因检查可信度问题被不予支付,过了大约9年,在2019年重新拿诊断书再次请求。
法院把起算点定在2010年的诊断时点,认为时效已过。理由是:被不予支付,并不等于当时那份伤残诊断本身消失了;如果允许无限次重新诊断再请求,时效规定就失去意义。和前一个案子不同的是,这位当事人在时效完成之前本来可以重新诊断、再次请求,却没有这样做,所以权利滥用的主张也没有被接受(首尔行政法院2021구단51334判决)。
两个案子分开的地方很清楚:是外部有东西让你没法请求,还是你本来能请求却没有请求。只是不知道这件事,并不会让时效停下来,这一点也从这里读得出来。
不过这类判断因案情而异,事先很难估计结果。我虽然天天在收费处(원무과)经手工伤材料,但看起来时效已过的案子还剩多少余地,不是我能判断的范围。递交申请书的位置和争讼时效的位置,是不同的位置。如果是很旧的案子,或者已经因为时效收到不予支付,找以工伤为专业的劳务士(노무사)一起看看还剩哪条路,可能少走一些弯路。
现在可以先确认这几件事
- 你要领的那项给付是3年还是5年
- 那项给付的起点是哪一天(不是事故日,每种给付不同)
- 以前有没有依法向公团提出过保险给付请求(同时确认受理日和决定日)
- 还在疗养的话,上一次请求休业给付是什么时候
- 收到过不予认定通知的话,从知道那天起90天还剩多少
常见问题
已经和公司私了了,现在还能申请工伤吗?
收到不予认定之后已经过了90天,是不是就结束了?
治疗到现在还在继续,可是受伤已经超过3年了,疗养给付是不是拿不到了?
时效只剩几天,可是主治医生的意见书还没拿到。
最后想说的
时效这个词听起来格外冷。期限一到,不问缘由,权利就没了。可是在窗口看下来,让人错过时效的,多半并不是时间本身。因为公司说没参保所以不行、因为私了了以为就结束了、因为被拒了以为再没办法,这样等下去的时间累起来,期限就过去了。这些理由没有一个是真的。
所以现在不妨翻一次日历。还剩时间,就立即向公团确认法定请求的受理条件;拿不准时,把每项给付的起算点、过去的请求日和决定日一起查清。请求被依法受理后时效会中断,但公团作出决定后,新时效可能重新进行,这个日期也要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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