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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工伤申请,是3年内还是5年内?每种给付的时效起算点不一样,依法提出保险给付请求才能中断时效,还有最容易和90天不服期限搞混的地方,这篇一次说清

本博客介绍韩国工伤保险(산재보험)制度,面向在韩国工作的劳动者。文中的法律条文、金额与程序均以韩国为准。

都过去好几年了,现在还能申请吗?在医院帮人办工伤(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手续的时候,我常常被问到这一句。每次听到,我也会跟着一起翻日历。工伤这件事,有时候你以为来不及了却还留着时间,有时候你以为还早,某一项给付其实已经过去了。

在韩国,领取工伤保险给付的权利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行使,就会因时效而消灭(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2条)。麻烦的地方在于,这个期限按给付种类不同,而且从哪一天开始算,每种给付也不一样。

Contents 目录 09 SECTIONS
  1. 01 韩国工伤有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期限
  2. 02 3年的给付和5年的给付
  3. 03 真正难的是,从哪一天开始算
  4. 04 休业给付是一天一天分开消灭的
  5. 05 依法提出保险给付请求,时效才会中断
  6. 06 当你收到时效已过的答复时
  7. 07 现在可以先确认这几件事
  8. 08 常见问题
  9. 09 最后想说的

韩国工伤有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期限

先把这两个分开。咨询的时候,很多人把它们混成一件事,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钟。


请求时效(3年·5年)
  • 向公团申请给付的期间
  • 依据是工伤保险法第112条
  • 每种给付的长度和起点都不同
  • 这是还没提出任何申请的人的钟

不服期限(90天)
  • 对已经下来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期间
  • 审查请求、再审查请求各90天
  • 从知道决定之日起算
  • 这是收到不予认定通知的人的钟

这两个不会互相吞掉。90天的不服期限过了,并不等于请求时效也结束;反过来,时效还剩很多,也不代表你可以对三年前那份不予认定决定重新提出审查请求。收到不予认定之后的救济方式,写在工伤被拒了怎么办?先看清三种救济方式和90天期限里。这篇讲的是前面那个钟,请求时效。

3年的给付和5年的给付

第112条把工伤保险给付的请求权原则上定为3年,只把其中五项单独拿出来定成5年。

3年内消灭的给付

疗养给付
从接受疗养之日的次日起算。认定前自己垫付的治疗费,回头去请求也是同一个钟
休业给付
从停工之日的次日起算。这一项的算法比较特别,下面单独讲
看护给付
从接受看护之日的次日起算
伤病补偿年金
从成为伤病补偿年金受给权人之日的次日起算
职业康复给付
从各项给付的支付事由发生、可以行使权利时起算

5年内消灭的给付

伤残给付
从治愈之日的次日起算
遗属给付
从劳动者死亡之日的次日起算
丧葬费
从劳动者死亡之日的次日起算

尘肺补偿年金和尘肺遗属年金也归在这个5年的组里。

这五项原来也是3年。2018年12月13日施行的修法把它们延长到5年,理由是伤残、死亡这类情形往往要过很久状态才定下来,3年太短。不过如果是比这更早的旧案,还要看修法当时时效是否仍在,结论可能不同,年份往前推得比较多的案子,直接问公团更准确。

真正难的是,从哪一天开始算

时效的原则本身很简单:从可以行使权利的时候开始进行(民法第166条第1项)。上面表里每种给付的起点不一样,正是因为每种给付变得可以领取的时间点不一样。

事故发生的日期虽然很清楚,但这不代表所有给付的时效都从受伤当天一起开始。接受疗养之日、停工之日、治愈之日不同,每一项都要看何时已经能够行使该项给付的权利。疾病还多一个难点,就是何时变得能够行使权利本身也可能发生争议,因为有些病在离开致病工作很久以后才被确诊。

噪声性耳聋的伤残给付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过去施行规则把职业性耳聋的治愈时点定为不再从事噪声作业之时,于是离开噪声作业场所满3年的人就被挡在门外。大法院(韩国最高法院)认为,这条规定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另行规定了法律所定的治愈时点,对国民没有对外拘束力(2014年9月4日宣告2014두7374判决),该规定在2016年3月被删除。

这项判例的重点不是单纯的诊断书签发日,而是被确诊为永久性伤残、已经难以期待治疗效果且症状固定,从而可以行使伤残给付权利的时点。因此,离职很久以后才第一次得到这种确诊,仍可能保留请求机会;但不是每拿一张新诊断书,时效都会重新开始。其他职业病也不能一律套用“诊断日公式”,仍要看相关给付的权利何时已经可以实际行使。

注意
反方向的陷阱也存在。如果很久以前为了办理残疾登记等手续做过听力检查和诊断,而且当时已经确认是难以期待治疗效果的固定伤残,公团或法院可能认定时效从那时就开始进行。后来重新取得诊断书,本身不会让时效重新起跑。这一段连同认定标准,写在韩国噪声性耳聋工伤:离职后申请标准与5年时效里。

休业给付是一天一天分开消灭的

这里是实务上最容易吃亏的地方。

休业给付的时效是从停工之日的次日起3年。这句话再读一遍就会发现不对劲:不是从事故那天算一整段3年,而是没能上班的每一天,各自跑各自的3年

休业给付不是申请一次以后就每月自动到账。申请时要填写已经实际发生的停工期间;疗养继续时,之后新发生的期间需要另行申请。法律没有“只付到申请当天”或“必须每月申请”的固定限制。不过,每个停工日的3年时效分别运行,拖上几年后,最早的那些日子可能会逐日到期。

金额和计算方法写在受伤不能上班,工资怎么办?韩国休业给付讲清。这里请记住一件事就够了:还在疗养期间的话,不要把请求攒着,定期去办比较安全。

依法提出保险给付请求,时效才会中断

好在让时效停下来并不难。向公团提出给付请求,时效就中断(第113条)。

工伤保险法第113条关于时效中断,最要紧的是这一句。
如果这次请求是需要判断是否属于业务上灾害的最初请求,那么该请求所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也及于其他保险给付
意思是,符合这个条件的首次疗养给付请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尚未请求的休业给付、伤残给付等其他保险给付也产生中断效力。

中断的时效不是永远消失,而是从头再来。大法院认为,公团对保险给付请求作出决定时,中断事由结束,并从那时起重新进行时效。因此,不能把首次请求理解成所有给付的时效从此永久停止。

所以时效快到时,最重要的是立即向公团确认,提交能够作为相应保险给付法定请求受理的材料,并保存受理日期和受理编号。单纯咨询、提出一般民愿或把资料交给某个窗口,不能当然视为第113条所说的请求。部分材料能否后补、最低需要哪些文件,也要按请求种类和具体情况确认。哪份材料该去哪个窗口办,整理在工伤材料去哪儿办?按医院、公司、公团分好类

当你收到时效已过的答复时

公团以时效为由作出不予支付决定的情况是有的。这种判断在法院有时被维持,有时被推翻,看看是什么把它们分开的,就能明白时效这个制度到底想保护什么。下面把两个围绕噪声性耳聋的案子并排放在一起。

有外部原因挡住了请求的案子

一位在矿业所工作、1994年离职的当事人,2003年确诊感音神经性耳聋,2015年拿到噪声性耳聋诊断后请求伤残给付。公团以离开噪声作业已满3年为由不予支付,审查请求和再审查请求也都被驳回。

法院在起算点上认同是2003年确诊日,形式上时效确实已经完成。但结论是撤销处分。理由是:当时的施行规则把离开噪声作业场所之时定为治愈时点,公团也一直照这个标准拒绝,对劳动者来说,就算去请求也明摆着会被拒绝;而施行规则有没有法规性,这种判断不能指望普通人自己作出。既然存在这样的客观障碍,公团主张时效完成就构成权利滥用(首尔行政法院2016구단62248判决)。

本来可以请求却拖下来的案子

同样是噪声性耳聋,结论相反的案子也有。一位当事人2010年拿到耳聋诊断并请求伤残给付,因检查可信度问题被不予支付,过了大约9年,在2019年重新拿诊断书再次请求。

法院把起算点定在2010年的诊断时点,认为时效已过。理由是:被不予支付,并不等于当时那份伤残诊断本身消失了;如果允许无限次重新诊断再请求,时效规定就失去意义。和前一个案子不同的是,这位当事人在时效完成之前本来可以重新诊断、再次请求,却没有这样做,所以权利滥用的主张也没有被接受(首尔行政法院2021구단51334判决)。

两个案子分开的地方很清楚:是外部有东西让你没法请求,还是你本来能请求却没有请求。只是不知道这件事,并不会让时效停下来,这一点也从这里读得出来。

不过这类判断因案情而异,事先很难估计结果。我虽然天天在收费处(원무과)经手工伤材料,但看起来时效已过的案子还剩多少余地,不是我能判断的范围。递交申请书的位置和争讼时效的位置,是不同的位置。如果是很旧的案子,或者已经因为时效收到不予支付,找以工伤为专业的劳务士(노무사)一起看看还剩哪条路,可能少走一些弯路。

现在可以先确认这几件事

  • 你要领的那项给付是3年还是5年
  • 那项给付的起点是哪一天(不是事故日,每种给付不同)
  • 以前有没有依法向公团提出过保险给付请求(同时确认受理日和决定日)
  • 还在疗养的话,上一次请求休业给付是什么时候
  • 收到过不予认定通知的话,从知道那天起90天还剩多少

常见问题

已经和公司私了了,现在还能申请工伤吗?
和公司的和解,与向公团提出请求是两件事,所以私了这个事实既不会让时效停下来,也不会把它延长。写完和解协议、就这么过了几年,时效却一直在跑,这种情况实际会发生。只要时效还在,申请本身是可以的,所以先翻日历确认才是第一步。和解金和工伤补偿之间的关系是另外一个问题,会因案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
收到不予认定之后已经过了90天,是不是就结束了?
90天是对那份决定提出异议的期限,请求时效是另一个问题。过了90天,原则上很难再用审查请求争议原决定。能否另行重新申请、是否会产生新的处分,要看请求对象以及新出现的事实和材料;重新申请也不会让旧决定的90天期限复活。把原决定书和新资料放在一起,向公团或专业人士确认会更安全。
治疗到现在还在继续,可是受伤已经超过3年了,疗养给付是不是拿不到了?
疗养给付的时效是按接受疗养的每一天分别计算的,所以不能因为距离事故日已过3年,就认定全部消灭。不过较早的那部分疗养可能已经到期,具体从哪个时点起还留着,要向公团确认才准确。确认的同时,也应马上询问目前能否按法定请求受理。
时效只剩几天,可是主治医生的意见书还没拿到。
请立即联系公团,确认凭现有材料能否作为法定请求受理。如果可以,要留下受理日期和受理编号,并确认需要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只咨询过,或者只是把材料留在医院,并不足以确定时效已经中断;最重要的是核实公团是否实际受理。

最后想说的

时效这个词听起来格外冷。期限一到,不问缘由,权利就没了。可是在窗口看下来,让人错过时效的,多半并不是时间本身。因为公司说没参保所以不行、因为私了了以为就结束了、因为被拒了以为再没办法,这样等下去的时间累起来,期限就过去了。这些理由没有一个是真的。

所以现在不妨翻一次日历。还剩时间,就立即向公团确认法定请求的受理条件;拿不准时,把每项给付的起算点、过去的请求日和决定日一起查清。请求被依法受理后时效会中断,但公团作出决定后,新时效可能重新进行,这个日期也要记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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