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路上的事故并不会都得到同样的结论。首先要区分,这是乘坐公司通勤车等处于雇主支配管理下的移动,还是开车、乘坐公共交通或步行走通常路线的上下班。这篇文章依次说明这两类情形,以及偏离路线、中断移动时的例外。
上下班途中事故是韩国法律规定的“业务上灾害”类型之一。如果想先了解事故、疾病和上下班途中事故如何区分,下面的文章会更详细地说明韩国工伤认定的整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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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上下班灾害?
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7条第1款第3项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定为业务上灾害的一种。这里的上下班,指与工作相关地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地点之间,或从一个工作地点移动到另一个工作地点的行为。
这个类型历史比较短。以前只认公司通勤大巴这类雇主管理的交通工具上的事故,2016年韩国宪法裁判所作出违宪性质的决定后法律修改,2018年1月1日起范围大幅放宽。制度确实宽了,但实务上真正分岔的地方在于”那我的上下班进没进这个范围”,答案从下面的两类区分开始。
上下班灾害有两类
第37条第1款第3项把上下班灾害又分成两类。
- A类(雇主支配管理型)
- 乘坐雇主提供的通勤大巴等、在雇主支配管理下上下班时出的事故
- B类(通常路线·方式型)
- 除此之外,以通常的路线和方式上下班时出的事故(2018年新设)
A类是公司安排的通勤车这类雇主管理的移动,2018年之前也认。而2018年修法新加进来的是B类:开自己的车、坐公共交通、步行,自己往返的上下班。今天我们经历的大多数上下班事故走的都是B类。实际在医院收费处帮忙接件时,因上下班事故来的患者大多属于B类,而且不少人根本不知道上下班事故能算工伤,过了很久才打听着找来。所以理解B类的标准,“通常的路线和方式”,是这个话题的核心。
还有一种非常狭窄的适用除外。 从事需求响应型客运、个人出租车或同城急送业务,并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24条以不雇用劳动者的一人经营者身份自行参保,而且在本人住所设有业务用车辆等的车库时,B类通常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不适用。这不是一概排除所有出租车司机或配送从业者的规定。
什么叫”通常的路线和方式”?
B类要获得认定,必须是以”通常的方式”走”通常的路线”途中出的事故。两个说法拆开看:
- 通常的路线
- 平时走的合理的路。不是只认最短的那一条,按路况和个人情况可以认定多条路线
- 通常的方式
- 公共交通、自驾、步行、自行车、摩托车等社会通常观念上一般使用的移动方式
简单说,“别人看了也觉得那样走很正常”的路和方式,通常性就能获得认定。不过什么算通常,因个人情况会有差别:倒班深夜移动、因为接送孩子路线稍有不同,对那个人来说合理的路线,也可能被认定为通常路线。
离开路线或停下来:绕路和中断
这里要小心的概念是绕路(脱离)和中断。绕路指离开通常路线,中断指在路线上为了和上下班无关的事停下来。该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即使是B类的上下班事故,一旦有绕路、中断,绕路和中断期间的事故、以及那之后移动中的事故,原则上都不认定为上下班灾害。
但也有例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不过,如果那次绕路、中断属于施行令规定的“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可以作为例外认定为上下班灾害(该法第37条第3款但书、施行令第35条)。施行令列的事由如下:
- 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行为
- 在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接受有助于职业能力开发提升的教育培训
- 行使选举权或国民投票权的行为
- 接送实际抚养的儿童或残疾人往返托育机构、教育机构
- 在医疗机构、保健所为治疗或预防疾病接受诊疗的行为
- 照看在医疗机构等疗养中的、需要照顾的家人
- 与上述相当、雇佣劳动部长官认定为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为
常见问题
开自己的车上班路上出了事故,也算工伤吗?
通常路线必须是最短的那一条吗?
下班路上从幼儿园接孩子回家,出了事故呢?
居家办公或出差路上的事故也算上下班灾害吗?
最后想说的话
上下班灾害分两类,但占如今大多数的B类里,钥匙就是“通常性”:是否以通常的路线和方式往返。而这份通常性是被绕路、中断切断,还是靠例外接上,往往决定了实际结果。把这个大框架抓住,就能大致估出自己的情况在哪个位置。
不过,绕路、中断纠缠不清的案子,或者已经收到一次不予认定、在考虑怎么应对的阶段,通常性的判断会比想象的细密。那种时候与其一个人硬推,不如把劳务士(노무사)等专家的帮助也放进选项。希望这篇文章能帮您理出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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