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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会给公司添麻烦吗?三个顾虑逐条核实保险费上涨、公司挨罚、还有回头找我算账的担心。让人不敢申请工伤的三个顾虑,用韩国法律条文一条条核实了

本博客介绍韩国工伤保险(산재보험)制度,面向在韩国工作的劳动者。文中的法律条文、金额与程序均以韩国为准。

在韩国干活受了伤,很多人最先担心的不是自己的身体,而是公司。”报了工伤,老板那边不会有麻烦吧?”、”听说公司保险费会涨。”在医院帮人办工伤接件,十个人里有三四个先问这个。伤已经够委屈了,还要替公司打算盘。

所以这篇文章,就把这些顾虑的实际情况一条条核实。先说结论:大部分担心比实际制度夸张得多,而且法律反而在申请工伤的劳动者这一边,设了好几层保护。

说明
本文讲的是韩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和相关法律,条文、金额、处罚标准都以韩国法为准,和中国的规则不同。
误解出一件工伤,公司保险费就爆炸
事实建筑业、伐木业以外不满30人的事业场不适用个别实绩费率,因此不会因这起事故单独调整该事业场的费率
误解报了工伤公司就要挨罚款
事实因申请本身产生的处罚不存在,反而是隐瞒工伤才会被处罚(《产业安全保健法》第57条)
误解报了工伤我会被穿小鞋
事实以申请工伤给付为由解雇或不利待遇,法律明文禁止(《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1条之2)

最确定的损失其实在别处:劳动者放弃申请时,自己丢掉的法定赔偿。下面把三个顾虑逐条拆开看。

Contents 目录 06 SECTIONS
  1. 01 顾虑一:”公司保险费会涨吧”
  2. 02 顾虑二:”公司会挨罚款吧”
  3. 03 顾虑三:”报了工伤,我会不会被穿小鞋”
  4. 04 就算这样公司还是不愿意,原因往往在别处
  5. 05 常见问题
  6. 06 最后想说的话

顾虑一:”公司保险费会涨吧”

按工伤实绩调整保险费的制度确实存在,叫个别实绩费率(개별실적요율)。但它的适用条件比想象中苛刻(《雇用产灾保险费征收法》第15条、同法施行令第15条·第18条,2026年基准)。

适用对象
建筑业、伐木业以外的事业,常时劳动者要30人以上才适用。不满30人的事业场,不会根据该事业场的事故实绩单独调整个别实绩费率。建筑业、伐木业另有规模标准
调整方式
保险关系成立满3年的事业,最近3年缴的保险费对比支付的给付金额的比率(保险收支率)超过85%或在75%以下时,才在最大20%的幅度内上调或下调
通常的上下班事故
只有《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37条第1款第3号乙目所说、按通常路线和方式上下班时发生的事故给付,才从保险收支率计算中排除。这并不表示甲目所说、使用公司提供的交通工具等处于业主支配管理下的上下班事故也全部排除

整理一下:建筑业、伐木业以外不满30人的事业场不适用个别实绩费率;就算是适用对象,也不是出一件事故保险费马上涨的结构,调整幅度也有上限。不过,不满30人的事业场如果整个行业适用的一般费率发生变化,保险费仍可能变化,因此说成“和保险费完全无关”也不准确。关键在于,不会因为某一名劳动者申请一次工伤就立即出现所谓保险费爆炸。

顾虑二:”公司会挨罚款吧”

先把一件事说清楚:因为劳动者申请了工伤,公司被罚款或处罚,这种规定不存在。工伤申请是向勤劳福祉公团请求赔偿的程序,不是举报公司的程序。

如果公司负有报告义务,那也不是因为劳动者申请工伤才新产生的。发生死亡,或需要休业3天以上的负伤、疾病这类韩国《产业安全保健法》上的产业灾害时,公司原则上要在灾害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管辖劳动官署提交产业灾害调查表(산업재해조사표)(《产业安全保健法》第57条、施行规则第73条)。未报告的过怠料按违反次数分别为700万、1,000万、1,500万韩元,重大灾害还要另外确认应立即报告的义务。劳动者不申请工伤,这项义务也不会消失。

工伤获批和是否要交调查表不是同一个问题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的“业务上灾害”和《产业安全保健法》的“产业灾害”,判断目的和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在事业场外按通常路线和方式上下班时发生的事故,可能属于工伤保险的补偿对象,但是否需要提交调查表,还要另外看事故是否与劳动者的作业、业务有关。遇到界线不清的事故或疾病,向管辖劳动官署确认报告起算点和是否属于报告对象会更稳妥。
注意
方向其实是反的:隐瞒灾害发生事实,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的对象(《产业安全保健法》第57条第1款)。拦着劳动者不让报工伤、把事故当没发生过,那才是把公司推进法律风险里的路。

再补一句:审核赔偿的勤劳福祉公团,和监督事业场的雇用劳动部,是分工不同的机构。疗养给付申请书是赔偿程序的文件,不是请求监督的举报信。

顾虑三:”报了工伤,我会不会被穿小鞋”

比起公司吃亏,其实很多人真正怕的是这个。这一条,法律直接给了答案。

2016年12月27日新设的韩国《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1条之2规定:“业主不得以劳动者申请保险给付为由解雇劳动者,或对劳动者作出其他不利待遇”,违反的话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第127条第3款第3号)。不只是解雇,调职、减薪、限制加班等措施也可能成为不利待遇问题,但仍要具体确认是不是因为劳动者申请保险给付而采取的措施。

对解雇还有再厚一层的保护。韩国《勤劳基准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为业务上负伤、疾病的疗养而休业的期间加上之后的30天,原则上禁止解雇。不过,雇主已按同法第84条作出一次补偿,或者事业已经无法继续经营时,属于这一特别解雇限制的法定例外。第84条的一次补偿,是疗养开始满2年仍未痊愈时支付平均工资1,340天份的制度。因此不能把这项保护写成“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解雇”;但即使存在上述例外,单纯以申请工伤保险给付为由解雇或作出不利待遇,仍受《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1条之2禁止。违反解雇限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勤劳基准法》第107条)。

即便如此,现实中还是发生了不利待遇的话,从那一刻起时间很重要:常时劳动者5人以上的事业场要向劳动委员会申请违法解雇等救济,必须在处分发生之日起3个月以内。具体该向哪里举报、要留下什么材料,已整理在如果因为申请工伤受到不利对待,是可以举报的里。证明和争执不当待遇,和办工伤材料是完全不同性质的法律争议,走到这一步的话,和劳务士(노무사)等专家一起定应对方向,才是少走弯路的路。

就算这样公司还是不愿意,原因往往在别处

制度是这样,公司却还是抗拒工伤处理的情况确实有。要么是嫌文件应对麻烦,要么是公司自己也不懂制度先害怕,要么是没申报工伤保险的事实要露馅了觉得难堪。没申报的事业场也完全不影响你申请,这一点在老板没给交工伤保险?在韩国你照样能申请工伤里整理过了。

在这种背景下冒出来的,就是”别走工伤了,治疗费公司给你出”的私了提议。那个选择放弃的是什么,下面这篇讲得很细。

延伸阅读 · 工伤基础走工伤还是私了?在韩国你会失去什么"医药费公司全包,就别报工伤了。"这种私了提议在韩国叫공상处理。听起来省事,但复发和后遗症…

要记住的只有一条:申请工伤不是要公司批准的事,是劳动者行使自己的权利。2018年起申请书上连雇主确认栏都没有了,公司反对,申请也照样进行。

常见问题

申请的话,公司会接到联系吗?
会。勤劳福祉公团有向雇主核实受伤经过意见的程序,所以公司会知道你申请了。不过这是事实核实程序,不是征求同意的程序:公司提反对意见,公团也会独立调查材料、判断是否属于业务上灾害。
公司连事故本身都不承认,怎么办?
公团会调查双方的陈述和材料来判断。目击的工友的证言、事故当时的信息或照片、诊疗记录,这些有的话请整理好。和公司说法差距很大的案件,举证的设计变得重要,值得考虑找专家帮忙。
我们公司超过30人,保险费实际会涨多少?
以建筑业、伐木业以外的事业为前提,就算属于个别实绩费率的适用对象,也要最近3年保险收支率超过85%才会上调,而且增减幅度以20%为上限(2026年基准)。按通常路线和方式上下班时发生的事故给付不计入,但业主支配管理下的上下班事故并不是全部排除。实际增减率要查看公团计算的保险收支率。
工伤疗养期间收到了解雇通知,我该怎么办?
为业务上灾害疗养而休业的期间和之后30天内,韩国《勤劳基准法》第23条第2款原则上禁止解雇,可以主张无效去争。不过,雇主已作出第84条的一次补偿,或者事业已经无法继续经营时属于法定例外,所以要把实际解雇理由和程序一起核对。劳动委员会的救济申请有解雇之日起3个月的时限,收到通知的话先确认日期、尽快行动。这个阶段建议和劳务士、律师等专家一起准备。

最后想说的话

“不会给公司惹麻烦吧”这个问题里,其实装着心意,是对一起干活的人的过意不去。这份心是珍贵的,但制度的事实关系请冷静地看:建筑业、伐木业以外不满30人的事业场不适用个别实绩费率,公司的灾害报告义务与劳动者是否申请工伤分开判断,而因为申请工伤对劳动者作出不利待遇是法律禁止的。别让被夸大的担心,压掉了你正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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