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工伤的话,公司肯定不会善罢甘休吧。”在医院接待窗口经手工伤材料时,经常能听到这样的担心。大多数时候这份担心被夸大了,具体情况在申请工伤会给公司添麻烦吗?三个顾虑逐条核实里已经逐条对照法条核实过了。
但也有极少数情况,这份担心变成了现实。申请工伤之后,突然被排除在加班之外,出现以前没有的处分,或者在疗养快结束时收到解雇通知。这篇文章就是为这种情况准备的。它不是核实担心是否成立的文章,而是讲已经发生的事该怎么应对的程序。
先看整体流程。
- 1确认是否属于不利待遇核对申请工伤和处遇变化之间是否有关联,对照时间点和公司给出的说明
- 2确保证据上级下达指示的对话记录、排班表变更、工资单这类处遇发生变化的痕迹,先保存下来
- 3确定走哪条路调查违法行为、确认刑事责任的劳动官署程序,与请求恢复原状的劳动委员会程序,目的和期限都不一样
- 4确认期限劳动委员会救济申请是从解雇等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这是最紧急的期限
- 5提交申请通过劳动门户网上提交或前往管辖劳动官署,劳动委员会则要提交给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劳动委员会
Contents 目录 08 SECTIONS
不是只有解雇才算不利待遇
首先需要准确弄清楚,法律禁止的到底是什么。《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1条之2是这样规定的。
被禁止的不仅仅是解雇。
“业主不得以劳动者申请保险给付为由解雇该劳动者,或者对其做出其他不利待遇”
违反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同法第127条第3项)。《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1条之2
“其他不利待遇”这个表述看起来很宽泛,但看实际法院依据这一条款处罚业主的案例,就能看清具体的范围。
在造船厂承包商工作的一名电焊工,2019年因骨折申请工伤并接受疗养,业主却以他申请工伤为由,把他的加班和特殊工作限制了好几个月。工会提出抗议后,业主甚至编造了一份把限制理由说成是质量不合格的报告。昌原地方法院统营支院于2021年12月认定,限制加班和特殊工作违反了《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1条之2。业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是综合这一违法行为和伪造证据相关犯罪等得出的刑罚;据报道,这是第111条之2于2016年12月27日新设后首起广为人知的处罚案例。
重要的是,被认定违法的不是解雇,而是不让加班、不让做特殊工作这件事本身。实务中常见的以下措施也可能需要按这一条款审查。不过,不能只因为采取了措施就立即断定违法,关键仍是该不利待遇是否因为劳动者申请了保险给付。
- 申请工伤后,突然被排除在加班、特殊工作、延时工作之外
- 被调到和原来工作无关的岗位,或者被下达待岗命令
- 出现申请工伤之前没有的处分,或者被要求写检讨书
- 本来惯例上会续签的合同工,工伤之后合同被拒绝续签
- 表达了想复工的意愿,却被以没有岗位为由劝说辞职
当然,公司可能会拿出别的理由,那个理由是不是真的,就成了争议的核心。所以时间点和记录才变得重要。
两条路,目的不一样
这里很多人会搞混。被称为”举报”的路其实有两条,这两条路的目的、机构、期限都不一样。不是二选一,也可以两条一起走。
- 目的是调查违法行为并确认刑事责任。举报和控告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 违反《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1条之2被指定为劳动监督官可以侦查的犯罪
- 不论公司规模大小都可以申请
- 通过劳动门户网上或前往管辖劳动官署提交
- 不过,劳动官署的程序本身并不像劳动委员会那样下令复职或支付相当于工资的金额
- 目的是恢复违法解雇等的原状。若为解雇,可以请求复职和相当于工资的金额
- 对象是《勤劳基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解雇、休职、停职、调职、减薪及其他惩戒,并不是所有不利待遇都会自动成为救济对象
- 依据《勤劳基准法》第28条,向事业场所在地的地方劳动委员会提交
- 必须在解雇等发生之日起3个月以内
- 只有常时劳动者5人以上的事业场才可以申请
- 公司不遵守救济命令的话,会加征履行强制金
关于雇用劳动部这条路,有一点需要说明。劳动监督官是侦查劳动关系法令违法行为的特别司法警察。现行《司法警察职务法》第6条之2在劳动监督官的《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侦查范围中明确列出的,是第127条第3款第3号,也就是违反第111条之2的犯罪。工伤是否获批由勤劳福祉公团(劳动福利公团)判断,因申请工伤受到不利待遇的犯罪则由管辖劳动官署调查、侦查。
举报和控告的性质也不同。举报(진정)是请求行政机关调查违法行为并予以纠正的民愿,控告(고소)则是受害人申报犯罪事实并表示要求处罚。案件结果并不只由受理时填写的名称决定;举报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也可能转入刑事程序。反过来,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必须依照“先下整改指示、拒不履行后再立案”的固定顺序进行。提交前可以拨打雇用劳动部客服中心(无需区号,1350),或向管辖劳动官署确认适合自己案件的方式。
如果是解雇,还多一层保护
如果是在因工伤休养期间收到的解雇,那么除了《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勤劳基准法》还多设了一层拦截。《勤劳基准法》第23条第2项规定,因工负伤或患病而休业疗养的期间,以及其后30天内,原则上禁止解雇。除下文说明的法定例外外,仅有正当理由也不能在这段期间解雇;违反限制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罚金(同法第107条)。
不过这项限制也留了两扇门。一是用人单位按《勤劳基准法》第84条支付了一次性补偿的情况,二是事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疗养超过3年、正在领取伤病补偿年金的状态,也视为已支付这项一次性补偿,解雇限制随之解除。这部分内容在疗养超过两年,休业给付就停了吗?韩国伤病补偿年金讲清里详细讲过。
如果公司不满5人,路会分岔
这一段实际上是最容易出偏差的地方。常时劳动者不满5人的公司,不是整部《勤劳基准法》都不适用,而是只适用其中部分条款,这个界线分得很微妙。
- 《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1条之2
- 不受常时劳动者5人这条界线影响。不过,当事人是否属于《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上的劳动者、该事业是否属于法律适用范围,仍要另外确认
- 《勤劳基准法》第23条第2项
- 适用。疗养期间禁止解雇的规定,对不满5人的公司同样适用,违反属于第107条的处罚对象
- 《勤劳基准法》第23条第1项
- 不适用。禁止无正当理由解雇的这一条,在不满5人的公司里被排除
- 《勤劳基准法》第28条
- 不适用,因此在不满5人的公司,根本无法提出劳动委员会违法解雇救济申请
总结一下就是,在不满5人的事业场因申请工伤遭到不利对待,不能依据《勤劳基准法》第28条向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但仍可以向管辖劳动官署举报违反《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111条之2。如果是在疗养期间被解雇,还要一并审查是否违反《勤劳基准法》第23条第2款。若想通过法院请求确认解雇无效并追索工资,需要有第23条第2款、第111条之2、劳动合同、就业规则或其他法律这类能够认定解雇无效的独立依据。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直接援引不适用于5人以下事业场的第23条第1款“正当理由”标准。
期限最紧急
在众多程序中,最先要顾及的是劳动委员会救济申请的3个月期限。《勤劳基准法》第28条第2项规定,须在违法解雇等发生之日起3个月以内提出申请,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不管情况多么明显,都无法在劳动委员会里主张了。
如果下达了救济命令,也有防备公司不遵守的装置。劳动委员会可以对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救济命令的用人单位,处以3千万韩元以下的履行强制金,并可以在每年2次的范围内反复加征(《勤劳基准法》第33条)。不过,以首次作出救济命令之日为准,超过2年后不得再加征或征收。
该留存什么证据
“是不是因为申请工伤”这个因果关系,往往决定了这类案件的胜负。公司总会拿出别的理由,而能证明那个理由是不是事后编出来的,归根结底还是时间点和记录。
- 先确认并记下申请工伤的日期,和处遇发生变化的日期,这两个日期
- 变化前后的排班表、岗位分配表、工资单,加班消失的痕迹会留在工资单上
- 和上级往来的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尤其是提到工伤的对话
- 公司给出理由的记录,写明理由的通知书或要求写检讨书的文件
- 能和情况相同的同事做对比的材料,用来证明只有自己发生了变化
- 工伤申请书受理的事实和公团的通知记录
我是在医院每天经手工伤材料的挂号收费处(원무과)工作人员,但这个领域和我平时帮忙的位置不太一样。写申请书、整理病历资料寄给公团为止是我的本职,而处遇是否不当,属于劳动委员会和劳动官署的领域。出于于心不忍,我也曾陪着一起查过资料,但即便是每天经手材料的我,也觉得不简单,深切体会到这是专业人士的领域。因为期限只有3个月很紧,因果关系的举证又直接决定胜负,如果走到这一步,从一开始就和劳务士(노무사)或律师一起确定方向,往往能少走弯路。
常见问题
公司从没说过是因为我申请了工伤,这样也能举报吗?
还没到解雇的地步,只是感觉在给我脸色看,现在可以举报吗?
向雇用劳动部举报的话,也能复职吗?
已经从公司离职了,工伤申请还能继续吗?
最后想说的话
申请工伤不是指望公司大发善心,而是行使法律保障的权利。为了不让行使这项权利的人因此吃亏,法律还专门设了处罚规定,法院也曾认定因申请工伤而限制加班、特殊工作违反第111条之2。不过,该案的有期徒刑判决还综合了伪造证据相关犯罪等,并不是只因限制加班而得出的刑罚。
如果你现在正处于这样的情况,今天要做的事情有两件。确定处遇发生变化的日期,并把那个痕迹留存下来。期限流逝得比想象中快,记录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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