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工伤申请、开始治疗之后,很多人心里先响起来的是计算器。认定下来之前医药费谁出,认定之后是不是一分都不用交,已经用健康保险刷掉的钱又怎么算。收费处(원무과)窗口最常被问到的,大多就在这一带。
疗养给付(요양급여)是由公团承担韩国工伤保险标准认可的治疗费用。健康保险中不覆盖的费用,也可能按工伤标准得到认可,但这不等于所有治疗费自动全免。这一界线依据韩国工伤疗养给付计算标准第2、4、5、9条。下面先看承担范围,再看认定前已付款项的结算。
Contents 目录 07 SECTIONS
法律规定的疗养给付范围,共八项
疗养给付是发给因工作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的、性质上属于治疗费的给付(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40条第1款)。原则上是现物给付:不是先把钱发到你手里再去交费,而是让你在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费用由公团付给医院(第40条第2款)。
法律规定的范围有八项(第40条第4款)。
- 诊察及检查
- 门诊、住院诊疗和各项检查
- 药品、诊疗材料与义肢及其他辅助器具
- 药费、治疗用材料、义足义手等辅助器具的提供
- 处置、手术及其他治疗
- 手术和各类处置
- 康复治疗
- 为恢复功能进行的治疗
- 住院
- 病房住院诊疗
- 护理及看护
- 护理与看护所需费用
- 转运
- 为治疗产生的转运费用
- 其他由雇用劳动部令规定的事项
- 以上未涵盖的项目由施行规则补充
这里有一点要先点出来。三日以内的疗养就能治好的伤病,不属于疗养给付对象(第40条第3款)。像轻微擦伤这类几天就好的情况,此时由《勤劳基准法》课以雇主疗养补偿责任(勤劳基准法第78条),所以公司直接处理治疗费并不违背法律的设计。真正的问题出在远远超过这条线的伤,也想用私了(공상)盖过去。这条界线另外写在走工伤还是私了?在韩国你会失去什么里。
那到底要交多少钱
疗养给付的范围和费用计算原则上参照韩国健康保险标准;该标准不适合保护劳动者,或没有规定的部分,适用《产业灾害补偿保险疗养给付计算标准》(法第40条第5款、施行规则第10条)。
工伤疗养给付没有像健康保险那样按固定比例由患者分担的费用。符合工伤给付范围和费用计算标准的费用由公团承担,医疗机构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这些费用(计算标准第9条第1款)。
但在窗口仍可能需要付款:有的费用在工伤标准下也不被认可,有的则是认定或结算前先行垫付。收据上的“非给付(비급여)”几个字,并不能单独决定最终由谁负担,关键是哪个保险的标准未予覆盖。
健康保险不覆盖、工伤却可认可的项目
计算标准第4条第2款及附表2另行规定了工伤保险追加认可的项目,例如:
- 牙科修复
- 康复辅助器具及其处方、检收费
- 烧伤患者使用的药品和治疗材料
- 韩方汤药与检查费
- 转运费、治疗辅助器具
例如工作事故导致牙齿缺失后的修复,健康保险未认可的费用也可能在工伤中获得认可。但项目名称相同,并不代表费用全部支付,还要符合附表规定的材料、次数和金额等标准。超过健康保险认可标准而由本人全额承担的部分,在工伤诊疗确有需要时,也可以被认可(第2条第2款)。
工伤也不认可的项目
计算标准第5条规定了排除范围。
- 非治疗目的的诊疗、投药
- 与业务上伤病治疗无关的诊疗不属于对象
- 没有认可依据的项目
- 除健康保险标准外,还要确认工伤特别标准和追加认可的可能性
- 高级病房使用费
- 原则上排除,但有下述例外
也不能仅因告示未列出项目就立即断定不支付。第4条第4款允许公团理事长认可为工伤劳动者诊疗所需的项目和费用。不过,这不保证患者自行选择的所有治疗都会获付。
高级病房的两类例外要分开看
雇用劳动部告示第2025-93号原文第5条第3号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这里说明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施行前接受的疗养适用此前标准。
第一类是综合医院(종합병원)以上的医疗机构没有普通病房。因急诊、手术等需要住院,却没有普通病房,不得已使用单人病房的,可以在7日范围内认可。使用期间已有单人病房以外的普通病房,却未转房的,不予认可。使用特室(특실)时,按高级病房中的单人病房费用标准认可,而非支付特室全部费用。
第二类是重症患者所需的集中治疗病房没有设施或空床。病情危重,需要绝对安静休息,并被认为需要医生或护士持续监护、随时采取适当措施,但没有重症监护室、隔离室等集中治疗设施,或没有空床,不得已使用高级病房的,属于另一项例外。第3号乙目没有另列甲目的7日限制。但这也不意味着不限期间自动认可,仍须确认条件和使用必要性。
认定前的医药费,分三条路
递了工伤申请,并不等于第二天就能按工伤看病。公团做出决定需要时间,而治疗还在继续。这段时间的医药费通常按三条路处理。
第一条是先用健康保险看病。这是法律明确留出的通路。
申请疗养给付的人,在公团作出疗养给付决定之前可以先接受健康保险的疗养给付,
“将个人负担金缴纳给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后被认定为本法疗养给付受给权人的,可以就已缴纳的个人负担金中相当于疗养给付的金额向公团请求”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第42条(健康保险的优先适用)
第二条是本人先全额垫付,第三条是公司先代垫。不论哪种方式,都要核对治疗是否属于已认可工伤、费用是否符合标准,以及实际付款记录后结算。
其实我本人就在医院收费处(원무과)负责工伤业务,在这个环节经常遇到担心”现在走了健康保险,以后工伤是不是就不认了”的人。不是这样的。先用健康保险看病是法律预设好的顺序,认定下来之后再用结算把它调回去。反倒是在等认定的这段时间硬扛全额、结果治疗断断续续,才更可惜。
认定之后,把垫出去的钱要回来
认定决定下来之后,把该时点之前本人负担的治疗费一次性提出请求。用的表格是本人负担治疗费请求书(본인부담 치료비 청구서,附件第10号格式),表格上方有”疗养费”和”本人负担金确认”两个勾选框,勾上适用的一项,一张表就够。
- 1备齐材料收好收据,医院费用另取诊疗费明细清单,药店药费另取处方笺
- 2填写请求书在本人负担治疗费请求书上填写住院·门诊期间、请求金额和收款账户
- 3提交向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管辖的勤劳福祉公团支社提交,处理期限为10日
- 4决定与支付公团审查后决定支付,按工伤认可范围内的金额以现金支付
表格里还附有委任状栏。在这里签名,接受治疗的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就可以通过雇用·工伤保险综合服务代为提交。医院窗口有工伤专职人员的话,等于不必亲自跑一趟公团支社。
如果之前是用健康保险看的病,医院这边也有要整理的事。把已按健康保险请求的诊疗费撤销,再向勤劳福祉公团重新请求,这属于收费处的工作,患者本人不需要亲自去办。患者要做的,是把自己在窗口交过的那部分金额提出请求。
之所以反复说要随时收好收据和诊疗费明细清单,原因就在这里。攒上几个月再一次性去补,每家医院都得重新开一遍,中间如果门诊记录还散在好几处,功夫就要翻倍。
认定后的常规诊疗费由医院请求
认可范围内的常规诊疗费由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直接向公团请求(法第45条)。劳动者不必每次就诊都重复请求,但另外垫付的费用、不被认可的项目,以及改变疗养范围的手续仍须确认。不能概括为“一次结算后就再也没有要办的事”。
这一点和休业给付差别很大。休业给付申请时填写已经实际发生的停工期间;疗养继续时,可以再申请之后新发生的期间。法律没有规定必须每月申请。金额和计算方法写在受伤不能上班,工资怎么办?韩国休业给付讲清里。
不过疗养期间要另外办的手续是有的。
- 延长疗养期间
- 主治医师把伤病经过和预计治疗期间写成诊疗计划提交给公团(法第47条)
- 需要转院时
- 有生活据点或专门治疗等事由的,可以转到其他工伤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法第48条)
- 发现别处也伤了
- 如果还在疗养中,就追加伤病另行申请疗养给付(法第49条)
- 治好后又恶化时
- 治愈后复发或恶化、需要积极治疗的,可以接受再疗养(法第51条)
追加伤病的申请条件、准备材料,以及与延长疗养期间、再疗养的区别,详见追加伤病申请说明。
其中,延长疗养期间和追加伤病可能涉及医学意见或与原灾害关联性的分歧。诊疗计划未被原样接受时,应确认获准的期间;追加伤病未获认定时,应确认针对该伤病的决定理由。不能仅因追加伤病未获认定,就断定原先已获批伤病的疗养也全部结束。对结果有异议的话有审查请求这条路,其结构写在工伤被拒了怎么办?先看清三种救济方式和90天期限里。如果疗养拉得很长、或者围绕伤病范围反复出现分歧,把以工伤为业的劳务士(노무사)等专业人士一起拉进来看一看,也是可以放进选项里的。
常见问题
工伤认定了,医药费是不是一分都不用交?
在非工伤保险指定的医院做了急诊治疗,这种情况怎么办?
医药费是公司代垫的,工伤认定后这笔钱谁领?
治疗全部结束之后才拿到工伤认定,已经付掉的治疗费还能拿回来吗?
最后想说的话
把疗养给付浓缩成一句话就是:工伤标准认可的治疗费由公团承担,认定前垫付的费用按该标准结算,超出认可范围的费用仍可能由本人负担。知道这些,窗口来来回回的那些话听起来就不会那么陌生。
还有一件事想拜托,就是别把收据丢掉。在还不知道能不能认定的那段时间,那些纸看起来实在不像什么东西,可认定之后能拿回多少钱,说到底是由它们决定的。把心思放在治疗上的这段日子里,要收着的差不多也就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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